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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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对《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电话:(024)62788519
电子邮箱:lnhbdqc@ln.gov.cn
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省专项指挥部组成
2.1.2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2.1.3省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3应急要求
3.1绩效分级管理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2.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3.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3.3.2保障类企业
3.3.3重大工程项目
3.3.4小微涉气企业
3.4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3.5应急演练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4.3.2预警发布要求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4应急响应终止
5.5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6.2预案宣传
6.3预案培训
6.4预案修订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预报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8.3预案解释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包括辽宁省、各市及沈抚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各市、沈抚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省内涉气污染排放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一厂一策)。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健全区域联动机制,保障区域内各城市及时响应、联防联控、有效应对。
分级预警,差异管控。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预警即响应),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省专项指挥部组成
省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省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省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市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协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纳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含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配合省公安厅做好限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省应急厅: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协助配合各市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13)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4)省气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并为各市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各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省电力公司:配合各市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2.2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市(区)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区)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市(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等)按照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停产、限产或涉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3应急要求
3.1绩效分级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
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申报,负责对辖区内C级及以下(含非引领)企业绩效分级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A级、B(含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绩效分级情况进行确定,对各市确定的C级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将A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各市(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同步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各市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县(市、区)对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各市(区)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和30%。
3.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为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明确的39个行业企业。将重点行业企业分为A、B(B-)、C、D等级或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3.2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由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认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各市(区)应对保障类企业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
3.3.3重大工程项目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重大工程项目,需要纳入保障类的,可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
3.3.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实施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满足“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求。对于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5应急演练
各市(区)专项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但日均值突然达到重污染天气,应进行会商。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市(区)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严格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结合实际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强化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市(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各市(区)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各市(区)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时,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信息需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相关市(区)专项指挥部应按照本市(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省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城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市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5.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市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区)专项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各市(区)专项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6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6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未达到相应要求的绩效分级工业企业,降低绩效等级。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6.2预案宣传
省、市(区)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培训
省、市(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6.4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省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市级相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7.2经费保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市(区)专项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能力保障
加强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调优;扩展气象驱动背景场,提升精细化预报能力;完善省级、省内分区域中心和市级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
的解读材料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在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形成了《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主要目的是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二、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要求、监测预警、应急响应、预案管理、保障措施及附则8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预案》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体系及其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省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办公室的组成、职责。
第三章,应急要求。明确了绩效分级管理、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比例、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演练后评估工作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监测预警。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会商、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解除作出相关规定。
第五章,应急响应。明确了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对省级级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对市级预警的应急响应职责进行了细化。
第六章,预案管理。明确了包括预案报备、预案宣传、预案培训、预案修订条件等内容。
第七章,保障措施。明确了加强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预报能力保障、信息联络保障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进行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及预案解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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