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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就《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省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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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23395593

  电子邮箱:lnwsyj@126.com

  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3.1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3.2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3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

  3.4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

  3.5紧急医学救援专业组织机构

  4 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和终止

  4.1 紧急医学救援分级响应

  4.2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的终止

  5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5.4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5.5 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5.6 物资储备

  5.7 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5.8其他保障

  6 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辽宁省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分类分布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开展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3.1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对全省重大事件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确定,主要包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联勤保障中心等。

  3.2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省科技厅: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大连、沈阳海关: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予以指导。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省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联勤保障中心:依据北部战区命令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3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需要,参照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架构设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较大、一般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调度等工作;配合开展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4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5紧急医学救援专业组织机构

  紧急医学救援专业组织机构包括:(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5.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医疗应急处、办公室、财务处、医政处、基层卫生处、药政与食品处、宣传处、中医医疗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应急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5.2 专家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5.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定点救治综合医院、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承建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 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和终止

  4.1 紧急医学救援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立即组建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并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在上级领导机关或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省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派出国家或省级队伍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第一时间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急救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

  4.1.2 Ⅱ级响应

  ⑴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相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⑵Ⅱ级响应行动

  省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关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和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调度省内相关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和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级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工作,并在接到紧急医学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后,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非事件发生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增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增援指令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开展工作。

  4.1.3 Ⅲ级响应

  ⑴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⑵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关于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政府接到关于较大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指示、通报后,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和领导小组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需要选派省级队伍给予支援,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⑴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⑵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关于发生一般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和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事发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度区域内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处置。

  4.2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在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使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可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政府或指挥机构。

  5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市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在各行政区域内设立急救站(点)或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形成急救网络。负责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

  5.3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分别为辽宁中北部、辽宁南部和辽宁西部3个省级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分别负责本区域内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建的“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参与省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5.4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省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基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为省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后备机构,担负全省化学中毒事件危重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各市至少指定1所市级医疗机构作为市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定点机构,负责全市化学中毒事件伤病人员的集中救治工作。各县(市、区)至少指定1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县(市、区)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站(点),负责全县(市、区)化学中毒事件伤病人员的初步救治、分类救治、及时转运危重伤病员和积极配合市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级核辐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负责核相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各市、县(市、区)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核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

  5.5 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建的“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辽宁)”,省人民医院承建的“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医疗救治中心(辽宁)”,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建的“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以及10支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承担省内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如核辐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化学中毒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5.7 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其他保障

  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本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和职责任务,积极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6 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修定本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制定的《辽宁省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 附件

  辽宁省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分类分布表

  附件:

  辽宁省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分类分布表

序号

应急力量名称

装备情况

所在地域

所在地域

备注

人数(人)

装备数(台、套)

1

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

96

特种车辆18、医疗设备60

医大一医

沈阳

方舱医院

2

国家移动医疗救治中心

120

帐篷50、医疗设备342

省人民医院

沈阳

帐篷医院

3

省区域紧急医学救治基地

52

特种车辆6、医疗设备70

大医一院

大连

辽南基地

4

省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100

特种车辆10、医疗设备100余

锦医一院

锦州

辽西基地

5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队

50

医疗设备40余

盛京医院

沈阳

6

省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

15

检测、消杀设备20余

省疾控中心

沈抚

7

省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

15

检测设备10余台

省疾控中心

沈抚

8

省中毒处置卫生应急队伍

15

现场检测设备1台,现场采样设备10套

省疾控中心

沈抚

9

省卫生监督应急队伍

54

检测等设备14台件

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沈阳

10

省心理救援卫生应急队伍

29

推行装备35套

省精卫中心

开原

11

省健康教育卫生应急队伍

30

装备25套

省卫健中心

沈阳

12

省中医药卫生应急队伍

20

特种车辆6、医疗设备3

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

沈阳

  说明:各市、县均建有不同类别的卫生应急队伍。

  《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指示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该预案已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一、修订背景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是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的省级专项预案,2006年印发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过程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十三五”期间卫生应急体系发展规划以及对医疗卫生救援概念的进一步规范,将原《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名称修改为《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并先后完成了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达成一致。该预案的修订,能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对健全我省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共7部分,具体内容为:

  1.总则。明确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2.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明确分级标准。

  3.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明确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设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确定紧急医学救援专业组织机构。

  4.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分级响应,明确启动响应行动条件。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救援。明确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明确信息报告和发布要求。确定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的终止条件。

  5.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从信息系统、急救机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紧急医学救援经费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6.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各相关部门做好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明确奖惩与责任追究,明确预案制定与修订要求和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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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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