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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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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就《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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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完成了《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86121771

  电子邮箱:lnszbzcfk@163.com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主导 属地管理

  1.4.2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1.4.3依法实施 快速反应

  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省级指挥机构构成与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2.3省指挥部成员与职责

  2.4省级专家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3灾害分级

  3.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3.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

  3.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

  3.4一般有害生物灾害

  4疫情报告确认与发布

  4.1疫情报告

  4.1.1逐级报告

  4.1.2汇总报告

  4.2疫情确认

  4.2.1现场检疫鉴定

  4.2.2实验室检疫鉴定

  4.2.3国家确认

  4.3疫区划定

  4.4疫情发布

  5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监测与预警

  5.1日常监测

  5.2重大灾害性病虫信息报告

  5.2.1定期报告

  5.2.2突发灾情报告

  5.3预报预警

  5.4预警行动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6.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6.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6.4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6.5扩大应急

  6.6应急响应解除

  7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 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

  7.1.1核实灾情

  7.1.2科学分区

  7.1.3分类防治

  7.1.4防治效果评估

  7.2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7.2.1隔离

  7.2.2封锁

  7.2.3根除

  7.2.4紧急监测

  7.2.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7.2.6疫区的撤销

  7.2.7处理记录

  8后期处置

  8.1总结评估

  8.2宣传培训

  9保障措施

  9.1资金保障

  9.2物资保障

  9.3技术保障

  9.4体系保障

  9.5安全保障

  10监督检查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11.2制定与解释

  11.3预案实施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依法实施,快速反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省级指挥部构成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民航东北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市政府。

  省指挥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制定、修订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组织领导灾情会商研判、应对处置、指挥调度,指导防控专家委员会及应急防控队伍建设、应急资金使用管理、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各市、县(区、市) 应参照省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发布,指导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按照省指挥部要求,组织制定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应急防控准备、检查、考核、表彰等工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省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协调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防与处置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中央预算内投资,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计划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应急防治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按照灾害分级标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防治所需非医用防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省林草局:配合做好林农共发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和检疫。

  大连海关: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沈阳海关: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实施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相关物资。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实施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相关物资。

  2.4 省级专家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建省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药管理、作物栽培和法律等行业专家组成,参与灾情调查、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工作建议。

  3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3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或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常发性、流行性重大灾害性病虫暴发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者达到省域内受害作物面积的50%以上,或者迁飞性重大害虫暴发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加重危害趋势,可对农业生产造成特别巨大的潜在经济损失。

  3.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常发性、流行性重大灾害性病虫暴发面积1000万亩以上,或者达到省域内受害作物面积的30%以上,或者迁飞性重大害虫暴发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可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省辖市内多个县域内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常发性、流行性重大灾害性病虫暴发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或者达到1个省辖市域内受害作物面积50%以上,或者迁飞性重大害虫暴发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可对农业生产造成显著经济损失。

  3.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省辖市内1个县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常发性、流行性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个县域内暴发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或者达到1个县域内作物面积50%以上,或者迁飞性重大害虫暴发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可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疫情报告确认与发布

  4.1疫情报告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以下简称植保植检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4.1.1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植保植检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疑似疫情确认,经现场确认或实验室检疫鉴定确认为疫情的,市、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经核实后应当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县级以上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当同时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4.1.2汇总报告。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2本月疫情情况汇总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省上月疫情汇总报至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

  4.2疫情确认

  4.2.1现场检疫鉴定。各地植保植检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疫确认,认为符合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并作为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的依据。

  4.2.2实验室检疫鉴定。当地植保植检机构应及时采集标本送省级植保植检机构进行鉴定。省级植保植检机构对难以鉴定的疫情,应派专人将标本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4.2.3国家确认。农业农村部根据省级植保植检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检疫检验结果,确认为最终疫情鉴定结果。

  4.3疫区划定

  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发生点:发生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或1个社区范围内。

  发生区:发生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发生区时,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疫点:疫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或1个社区范围内。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点,并公布疫点范围。

  疫区:疫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河流、山脉等因素。

  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监测区:发生区外围所有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将周边的行政县(市、区)划为监测区。

  普查区:发生区外围所在的行政县(市、区)区域划定为重点普查区;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县(市、区)的,将所有的行政市划为普查区。

  4.4疫情发布

  植物疫情的发布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发布。

  辽宁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应当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5农作物重大病虫灾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5.1日常监测

  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完善农业重大病虫灾情监测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监测预警工作管理制度,创新监测预警技术和工作方法,稳定监测人员队伍。县级以上植保植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认真搞好系统调查和预测。重点抓好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它突发性、迁飞性和新发生病虫的发生动态。监测工作要责任到人,全程掌握本地区主要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发生动态。

  5.2重大灾害性病虫信息报告

  5.2.1定期报告。灾害性病虫发生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县级以上植保植检机构每周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报送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确认病虫成灾风险较大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确认病虫灾害发生的种类、程度、范围,制定防控技术措施与方案,并立即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5.2.2突发灾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县级以上的植保植检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植保植检机构;特别严重的,应直接报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接到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和诊断,重点核实引起灾情的病虫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等信息内容。

  5.3 预警

  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应根据重大灾害性病虫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生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发展趋势,依次按照轻发生、偏轻发生、中等发生、偏重发生、大发生等级别分别进行预报。各级指挥部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发生趋势,及时开展预警。预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省指挥部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Ⅲ级预警信息由灾情发生地市级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预警信息由灾情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

  5.4预警行动

  当预警发布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密切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做好相应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6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分级标准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由省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由灾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灾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特别重大(Ⅰ级)时,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发生灾情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会商,研判灾情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根据发生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技术防控方案;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密切关注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根据灾害所在地申请,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灾情蔓延。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制,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灾情态势,及时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有关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会同省财政厅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未发生灾害的其他地区要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支援灾区应急防控工作,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当有害生物为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必要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域。

  6.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重大(Ⅱ级)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安排部署应急防控工作。同时,受灾地市级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控,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调整防控技术方案;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灾情蔓延。各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共同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根据灾害所在地申请,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三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必要时,向省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必要时,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域。

  6.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较大(Ⅲ级)时,由灾区所在地市级指挥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安排部署应急防控工作,并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级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发生形势,制定处置措施,并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技术防控方案;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县(市、区)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灾情蔓延。及时将灾害控制情况上报市级指挥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协调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要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灾区处理情况,研究应急处理意见,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灾害监测与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和救灾物资等。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灾区市指挥部的申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灾情调查和监测指导灾害处理工作和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6.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一般(Ⅳ级)级别时,由灾情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指挥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组织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灾情蔓延。。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市级指挥部根据灾害所在地申请,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和物资等。

  灾区县(市、区)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灾情蔓延。及时将灾害控制情况上报灾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5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申请支援,扩大应急响应范围和级别;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支援。

  6.6 应急响应解除

  经过专家委员会审慎评估,应急处置效果达到预期要求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负责宣布解除应急响应,恢复农业生产秩序。

  7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

  7.1.1核实灾情。灾情发生后,立即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当地地理状况、作物布局、确定重大灾害性病虫发生种类、发生程度、发生范围,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

  7.1.2科学分区。根据病虫灾情发生的程度、危害情况及扩散流行趋势,按照防治的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科学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

  应急控制区:病虫害发生程度达到5级,虫口密度或病情指数极高,对农作物造成实质危害,若10日内不防治会造成大幅度减产或绝收。

  重点防治区:病虫害发生程度达到4级,虫口密度或病情指数急剧升高,对农作物造成一定实质性危害,若10至14日内不防治易造成大幅度减产。

  密切监控区:病虫害发生程度达到2-3级,虫口密度或病情指数快速升高,对农作物造成一定危害,若14-20日内不防治会造成显著减产。

  7.1.3分类防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应急防治和绿色防控相结合,群防群治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相结合,普遍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等一系列综合控制原则,开展分类防治。

  应急控制区:主要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重发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全面实施统防统治。各地要发展专业化防治队伍,引进新型高效施药机械,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迅速控制灾情,遏止扩散蔓延;当草地贪夜蛾、粘虫、玉米螟、稻瘟病等国家一类、辽宁省二类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大面积严重为害,在地面防控难以有效控制灾害蔓延时,要实施飞机紧急防治,避免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重点防治区:采取化学防治与绿色防控相结合,群防群治与专业化统防统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对重大病虫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病虫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灾害性病虫偏重发生区,要组织专业化防治组织实施,实施“五统一”的统防统治。要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病虫为害。

  密切监控区:实施绿色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重点挑治重大灾害性病虫点片重发区,大力推广性诱剂、杀虫灯、色板、防虫网等理化诱控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的化学农药,开展科学防治。

  7.1.4 应急处置效果评估。省级农业有害生物专家委员会在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应急防治7-10天后,根据具体方案开展防治效果评估,确定防治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要求。若未达到预期要求,继续开展应急处置。

  7.2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7.2.1隔离。当地植保植检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7.2.2封锁。

  发布封锁令:灾害发生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在紧急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保植检机构批准。

  7.2.3根除。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在本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7.2.4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7.2.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7.2.6疫区的撤销。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撤销疫区。或其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疫情可防可控,也可考虑并按程序撤销疫区。

  7.2.7处理记录。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置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和评估。

  8.后期处置

  8.1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对灾害发生原因、危害损失、影响范围、防控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核实与评估,形成报告报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指挥部。

  8.2宣传培训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控制技术普及教育,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药管理职能,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9保障措施

  9.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对重点防控地区,要重点保障防控工作资金需求。

  9.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

  9.3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教学、科研和推广应用等部门联合攻关,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应急控制技术研究,推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9.4 预警防控体系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预警与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

  9.5 安全保障

  为确保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及防护的技术指导。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10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重大农作物灾害性病虫和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合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指列入国家一类和辽宁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的重大病虫害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经济为害性的新发、突发重大病虫害,可在较大的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并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农业植物疫情:指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辽宁省补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省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

  应急控制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灾害性病虫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重点防治区:重大灾害性病虫偏重发生并经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密切监控区:重大灾害性病虫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

  11.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和修订,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预案并抄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一汇编。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辽政办〔2017〕68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

  按照省应急厅有关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新发布的的《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其他省份预案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实践,对《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辽政办〔2017〕69号)进行了修订,完成了《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该文已征求了省直、中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

  一、出台背景

  为强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管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科学高效、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修订《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十分必要。为此,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新颁布实施的《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借鉴国内兄弟省份的应急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起草了《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起草过程中,先后完成了书面征求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意见,进行专家评审等环节,经修改完善,达成一致。《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对于规范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共11章,具体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使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规定并明确了省级指挥部构成及职责、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技术咨询机构以及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等内容。

  (三)灾害分级。明确了重大有害生物分级:共分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较大有害生物灾害和一般有害生物灾害四个等级,分别给出了等级区分的标准。

  (四)疫情报告确认与发布。明确了农业重大植物疫情报告的形式、疫情确认的程序、疫情的划定和疫情发布等内容和工作程序。

  (五)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预警。分别明确了日常监测、预警、报告、灾害预警及信息发布、预警行动等内容和工作程序。

  (六)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共分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级别、启动响应的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应采取的措施。

  (七)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明确了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和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的流程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八)后期处置。明确了应急处置结束后应采取的总结评估、宣传培训等措施。

  (九)保障措施。明确了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预警防控体系保障、安全保障等内容。

  (十)监督检查。明确了责任划分、责任追究以及奖惩处理方式。

  (十一)附则。明确了预案中的名词术语、解释权、预案实施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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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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