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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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起草了《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辽宁省粮食供应安全稳定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应急预案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8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234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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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市、县(市、区)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3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4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6指挥与协调
4.7新闻报道
4.8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2表彰与奖励
5.3处分与处罚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7.3本预案解释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省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供应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含沈阳、大连)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 10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省内2个省辖市或沈阳、大连等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省辖市较大范围或其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幅度超过3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4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其所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供应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出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主任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2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省粮食市场形势,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分析粮食供需趋势,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供应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措施。
(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报请省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省政府授权,紧急动用省级粮食储备。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供应应急方面的工作。
2.1.3建立粮食供应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1.4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供应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2)按照省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开展工作会商和形势研判工作,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各市政府粮食供应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负责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等工作。
(5)负责会同宣传部门组织相关地区、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6)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9)负责对粮食供应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10)完成省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粮食供应应急工作任务。
2.1.5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会同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视情况设立前方应急报道协调机构,统筹负责沟通联络、信息发布、媒体采访、记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2)省委网办负责指导属地和相关部门加强粮食供应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
(3)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传达省领导的批示指示。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密切跟踪粮食市场价格,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5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6)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粮食供应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省交通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8)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及时核查自然灾害灾情,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9)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处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10)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接运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下达动用计划;必要时协调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调用其他市市级储备粮进行区域性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1)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市、县(市、区)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供应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供应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的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市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市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及时监测、接收、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信息确认后,立即报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省政府,并按照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粮食供应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发布;重大(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及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分别由事态发生地的市及县(市、区)政府发布,并报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县(市、区)级粮食供应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将该县(市、区)粮食供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向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助事态发生地粮食供应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两日报。各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7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地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Ⅳ级)状态中前四项措施。
4.2.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在每日17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3召开形势分析会议,迅速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态发生地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4.2.4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省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4.2.5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按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2.6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3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3.1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3.2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各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3.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省级储备粮油(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省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通告,最大程度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后,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实行省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迅速上报。
4.4.2如省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4.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5请求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市粮食供应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供应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急件书面形式迅速上报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6指挥与协调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供应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7新闻报道
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供应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8应急解除
粮食供应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状态的解除,由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分别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市政府或县 (市、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状态的粮食供应应急状态结束后,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政府,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供应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油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省级储备粮油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违背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用于粮食供应应急的资金或物资。
5.3.4拒不执行粮食库存量制度,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其他对粮食供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市、县(市、区)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省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省、市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优化省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备粮规模内,指导各市建立一定数量的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粮食经营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保障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3.2粮食供应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粮食供应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油供应,在国家及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市粮食供应应急系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供应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省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供应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省粮食和储备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省外调入粮食。
(2)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供应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供应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省、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4)省、市、县(市、区)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供应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4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予以扶持。各市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粮食供应应急演练,各级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应急新闻协调机制,确保舆情平稳可控。
7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2016]39号)同时废止。
7.3本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原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代省政府制订了《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应急预案》(下称《原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以辽政办〔2016〕39号文件印发,于2016年9月19日由省政府正式颁布实施。
修订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二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三是《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定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辽应急明电〔2021〕2号);四是原预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五是2021年我省出台《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须作为依据增加到《预案》中;六是《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基本完成修订,待送审发布。根据省委2018年“三定方案”,《原预案》中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发生较大变化,我局需重新对《原预案》进行修订。目前,已修改完成《预案》(审议稿)。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由总则、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7部分组成。《预案》的编制依据新增《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预案》中原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组成单位中涉及的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沈阳铁路局调整为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工作职责做适当调整;同时,新增省网信办,负责加强粮食供应网络舆情处置,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省粮食供应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新增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调整为省粮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原预案》中的“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改成修订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新提法“执行粮食库存量制度”。
三、《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过程
《预案》编制修订过程主要包括:分析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及内容衔接性审核等环节。
一是完善修订《预案》。我局认真研究《预案》修编工作,根据省委2018年“三定方案”,结合省直单位工作职能变化,充实完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应职责。同时,通过对全省粮食供应风险和应急保障能力进行调研和分析,有针对性的《预案》进行修订。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向各市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和省(中)直有关部门(成员单位)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均已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是开展合法性审查。由局法律委员会对《预案》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论证,认为《预案》无与法律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况,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是开展内容衔接性审核。组织汇总相关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进行内容衔接性审核,现已收到应急管理厅反馈意见,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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