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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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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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9月27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后楼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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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第五条 加强智慧消防建设,鼓励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支持智能消防装备的研发和使用,提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工作。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通过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方式,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完善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设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建设多种形式的小型消防站、水上消防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按照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时,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农村地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市政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等配套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的,可以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条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气象、铁路、民航、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部门和单位设置应急救援调度通信专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基础电信运营单位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建设质量,保障线路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救援部门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因特殊需要采取限高、限宽等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车能够快速通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做好维护、管理。
属于市政道路的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通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有关单位计划内在修建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县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四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等信息纳入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跨部门共享使用。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行政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实行全时段监测。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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