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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应急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6年7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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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较大、一般自然灾害,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根据会商研判需要启动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省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在调查评估工作启动前,省应急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对较大自然灾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提级调查评估:
(一)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的;
(三)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
(四)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五)其他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情形。
第九条 对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者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对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分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组、处置组、管理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以及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联络保障、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灾情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三)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防范准备、监测预报和预警响应、转移避险、信息报送、应急防御行动和处置、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四)管理组。负责调查评估导致灾害后果的管理原因,对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就发现责任问题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管理原因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对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工作可采取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方法开展;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多源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地方、部门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调查评估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或者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灾害调查评估的有关信息。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防范准备、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信息报送、防御行动和处置、抢险救援、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调查评估组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
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一)因客观因素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挂牌督办的审核时间;
(三)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抄送调查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做好综合数据归集,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不制定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在执行层面上,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有明确标准要求,但较大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缺乏对应的具体办法,需对此项工作加以规范,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省应急厅借鉴学习国务院对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评估的经验做法,结合近年来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多次研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辽宁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有6章,包括总则、调查评估组织、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保障以及附则,共32条。
(一)关于调查评估启动标准及程序。省级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条件,以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为标准;市级层面启动条件,以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为标准;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层面视情组织开展。启动程序上,明确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二)关于调查评估提级和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自然灾害,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提级调查评估。对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
(三)关于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明确了调查评估的程序与方法。对调查评估发现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四)关于调查评估报告。《办法》明确提交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明确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规范了调查评估报告的批准及挂牌督办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审核。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五)关于整改落实。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提请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地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并抄送调查评估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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