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www.ln.gov.cn |
来源: 时间: 2007年09月24日 |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迫于危机日重的内外情势,对东北的封禁逐渐松弛,盛京地区关内移民迅速增加,大量官荒被垦。光绪元年(1875年),盛京将军崇实奏准将大东沟一带已熟地亩一律升格,无论旗民凡领地开垦者,一律编入户籍。自此,东边外正式开禁。此后,清政府陆续发布东北放荒、免税、补助政策,出放牧场、官庄、荒地,特别是甲午战争后,进一步加快了盛京地区开禁放垦的步伐。
一、旗地制度
自清初以来,盛京地区实行的是以八旗田制为基础的旗地制度。八旗田制包括皇庄、官庄、王庄、八旗公产地和八旗官员、兵丁的庄田、“份地”等,即旗人所占有的土地。而广义的旗地又可分为官地(即旗属官地)、一般旗地(即狭义的旗地)。在旗地之外,民人所占有的土地则称之为民地。
1﹒官地 官地包括官庄、官荒、蒙地、山林、官泡等,是清朝皇室、中央或地方政府及王公贵族所直领和占有的土地,以官庄为主要代表形式。内务府官庄,通常又称皇庄,是皇室直接领有的土地,其所产归皇室所有,主要分为粮庄、专业庄两类。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主要为征取现品藉供应用而设,如供应陵寝、寺庙祭品以及盛京宫殿、“三陵”修缮事务所需等,有粮庄、盐庄、棉花庄、官屯、屯庄、官田、官园、官泡等。王庄,是王公贵族收取“王粮”的庄园,分为清宗室贵族所领和外姓贵族所领两类。官庄的经营管理采取庄园制,由庄头承种官地,役使庄丁劳作,以领地之多寡定纳粮(实物地租)之等差。庄头世袭,相当于“二地主”;庄丁为奴,一入官庄便没有离开土地任意迁徙的自由,被强制在土地上劳作。但其后因庄丁不堪压迫,大批逃亡,致官庄土地大量荒芜,纳粮数大减,不得不改以招民佃耕,按垧纳租的办法。至道光年间后,官庄实物地租逐步转变为货币地租为主的交纳形式,带有农奴制色彩的官佃也演变成了封建租佃制。
2﹒旗地 除皇庄、官庄、王庄等旗属官地外的旗地,即狭义的旗地,也称一般旗地。而广义的旗地,则包括旗属官地和一般旗地。旗地依其来源、用途和租赋等差异,又有若干不同的地目。旗红册地,指经过清丈后记入红色簿册的旗地,是朝廷分拨的原圈地或经批准开垦的注册地。旗余地,指旗人私开而自报或被查出的地亩,是旗地清丈出的余地,故称旗余地,以区别于旗红册地。旗升科地,指旗地各项地段续垦之地,由旗户报官奏明升科;或大片间荒、山甸、河淤,经旗人报领垦种,年满起科,两者均称旗升科地。旗随缺地,是依八旗官。员、兵丁官职的大小,在俸饷之外拨给的地亩,以资赡养,又称“职田”。此外在旗地总地目下,还有窑柴地、牧养地、垦地等多种地目。旗地最高所有权属国家,但旗人占有者却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受法律限制的处分权。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后旗地始纳租赋,但远较民地为轻。雍正四年(1726年)规定,盛京旗红册地一律按亩升科,照章纳税。自顺治七年(1650年)颁布《旗民不交产例》后,各朝期间一再重申禁止“旗民交产”。但在下层旗人不断破产的情况下,“各处旗地往往以价典与民人者”,土地典出后,许多旗人无力回赎,以至“期满烂价”,地转于民。晚清时期,旗地向民地的转化逐步加快,旗地性质已渐和民地相近,失去其原所特有的性质。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正式宣布“嗣后不分旗民,得以互相买卖土地”,沿袭两百多年的旗地制度终告解体。到宣统元年(1909年),奉天旗地总数还有15828345余亩。
3﹒民地 民地是相对旗地而言,指民人(主要是汉人)所占有的土地。民地依其来源、土地类型和租赋等,也分为若干不同的地目。民红册地,指丈量后记入红色簿册的民地,分为红册征银地、红册征米地、全征银两地等。民余地,指民地清丈出的余地,这些“余地”不再记入“红册地”内,自乾隆三十年(1765年)起开始以“余地”名目起租,称“额征民人余地”。民升科地,指民人私垦地亩,经官府勘丈后勒令垦民交纳地价,以为“永业”,并据土地肥瘠等,规定纳赋等级和起科年限,这部分土地称作“升科地”。民典旗地,指原来旗人的土地,典卖给民人,成为民人的土地,包括永远征租地和暂行征租地。此外,在民地总地目下,还有退圈地、全征银两地、房园地等地目。光绪朝后,随着东北逐步开禁放垦,盛京地区民地面积日益增大,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民地的数量就超过了官地和旗地,成为奉省耕地占有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民地的增加主要来自于山场、围场和蒙地放荒。截至清末,奉天民地总额为20687584余亩。
二、土地丈放
清末,在外部威胁日益严重、关内移民和私垦土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清政府逐步对东北地区转而施行弛禁放垦政策。继光绪元年(1875年)盛京将军崇实奏准将大东沟一带已熟地亩一律升科后,光绪六年(1880年)又发布放荒、免税、补助政策,规定在东北地区允许农民开垦可耕未垦之地;官有荒地任民开垦免税五年;对去边远地区开垦者实行补助。清政府陆续在各地设垦局、在奉天设总局,组织各种熟荒地和禁地、牧场、围场等丈放事宜。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后,在国土沦丧、巨额赔款、财政危机之际,清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开禁放垦力度,以招民实边,开荒济用,就地筹饷。至光绪末年,东北地区全面放垦。
1﹒丈放东边外地 东边外地指奉天东南部,包括凤城、安东、宽甸、桓仁以及通化等地,以其地位于柳边东境以外,故称之谓东边外地。其地本属长白山永陵龙脉及内廷贡品之采捕地,历年封禁甚严。但早有流民潜入,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查出该处私垦地42所;同治二年(1863年),查出私垦地三万多亩,诏令私垦地升科,准予试垦。以后陆续有流民入垦。同治十三年(1874年),清政府宣布“东边地带全部开禁”,规定“凡认地耕种者,无论旗民一律编入户口册籍”。
光绪元年(1875年),代理盛京将军崇实奏准“将大东沟一带已熟地亩一律升科,无论旗民凡领地开垦者,一律编入户籍”。自此,东边外正式开禁。同年,盛京地方在鞍子山设垦局放垦。到光绪末年,各地放垦地亩为:凤城135103亩,安东571382亩,宽甸500257亩,怀仁(桓仁)311608亩,通化352751亩,以上合计1871101亩。
2﹒丈放盛京三大牧场荒、熟地 牧场地原为八旗士兵饲养军马及牧畜之用,封禁甚严。自同治、光绪年间,始次第丈放。
养息牧场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奏准开放,清丈出放生、熟、荒地60余万亩。光绪末年,盛京将军主持拟定放荒章程十条,规定熟地每亩收价6钱6分,荒地每亩收价3钱3分;凡场内浮多地亩,如系熟地,先尽原垦户承购,荒地由首先呈报之人承购,所放熟地当年起科,荒地3年后起科,每亩征银3分。从光绪二十三年到光绪三十二年(1897—1906年),共放出生荒地491000亩,熟地121500亩,学田香火地5600亩,牧地650000亩,牧场耕地40000亩,彰武升科地232778亩,熟荒地782121亩。
大凌河牧场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奏准全面出放荒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公布《丈放大凌河牧场地亩酌定章程》,在省城设立总局一处,牧场设行局一处,内置总办、帮办,主持丈放工作。从光绪二十八年开始丈放,到光绪三十一年丈放结束,共出放牧场509400亩,归公地(试垦地、续垦地)213700亩,计723100亩。
盘蛇驿牧场的丈放在大凌河牧场丈放之后,于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制定《丈放盘蛇驿牧场章程》,规定牧场荒地分三等,熟地分上中二等。酌定地价为荒地上等每亩收库平银1两4钱,中等地每亩收7钱,下等地每亩收价2钱8分。另外加收1成5分,作为丈放经费。并在沟帮子设立行局,在省城设立总局,专司稽核。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放竣,共放出荒、熟地574100亩。
3﹒丈放盛京围场 清朝的围场是供御猎采捕和八旗兵丁演武之地,历来封禁甚严。光绪五年(1879年),经查勘发现流民潜入私垦,为时已久,乃置总办治理,准令垦民升科开垦,并仿东边外地开放章程,将私垦熟地升科,先后共放鲜围20处,放出荒地102万亩。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朝廷同意丈放西流水围场,设垦局于威远堡及开原商家台,制定放荒章程六条,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先后放出荒、熟地1022000亩。
东流水围场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开始丈放,光绪二十七年于奉天省城设立丈放总局,并于东流水围场设立行局一处、清丈分局四处,到光绪三十年丈放结束,先后放出平段地521852亩,山荒地645418亩。光绪三十三年复丈,共丈出荒、熟地200多万亩。
总计盛京围场共丈放荒、熟地6098793亩(包括海龙、西安部分)。
4﹒出放龙岗官山余地 龙岗官山位于永陵起运山以东地方,其余地主要分布在兴京、通化一带。清初定为严格封禁地。光绪末年才开始丈放,丈放标准以方为单位,每方240亩,每方上等价240两,中等价160两,下等价80两。总计放出余地1000余方,合20多万亩。
5﹒丈放蒙荒 蒙地本属官地,清初也实行封禁,其地或为游牧地,或为荒甸。清政府有支配权,由蒙古王公直接占据。蒙地放垦起于清嘉庆年代,嘉庆十一年(1806年)设昌图厅,招流民垦种,嘉庆十七年(1812年)划出开垦界,以禁越垦。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宣布解除蒙地禁令,准许各旗出放荒地,安插流民,鼓励汉人开发蒙地。清亡前的10年间,仅科尔沁6旗丈放荒地即达243.1万垧(1垧合15亩),开垦地已占6旗荒地面积的40%。
|
|
|
|
| 免责声明: |
| 本站作为公益性网络平台,不存在商业目的,所转载的内容仅供公众了解与借鉴。如您发现涉及版权问题或持有异议请联系我们,经确认后将予更正或删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