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伪法,严密监视控制民众
民国21年(1932年)9月12日,日伪政权公布伪《治安警察法》,以“法律”的名义,取缔、剥夺人民结社、集会与言论自由。该法规定,如在室内举行政事集会,发起人必须在会前12小时向相应的警察署提出申请,说明会议的目的、场所和时间,警察可随时以“保持安宁秩序”为由勒令解散集会;禁止发表言论,在街头、大路和公共来往之处,不许张贴图画、散发传单、进行讲演。同时,又公布《暂行惩治叛徒法》和《暂行惩治盗匪法》,把反对日伪统治的爱国团体和人士诬为“盗匪”和“叛徒”。规定凡参与谋议或加入结社者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首魁”将处以死刑;“意图犯”(即所谓思想犯)亦要判刑或处死。两法还规定,日伪军队指挥官和高级警察官在执行“讨伐”任务时,享有“临阵格杀”和“裁量斟酌措置”的无限权力,从而纵容日伪军警对东北人民滥施暴虐,肆意制造血腥惨案。
民国22年(1933年)5月18日,日伪政权公布《暂行枪炮取缔规则》;12月22日公布《暂行保甲法》;民国23年1月17日公布《暂行保甲法实施规则》;民国24年11月1日公布《火药取缔法》、《火药原料取缔法》;民国25年(1936年)公布《枪炮取缔法》;民国26年1月4日公布《刑法》等,都以抗日爱国志士和广大中国民众作为目标,随时加以“背叛罪”、“内乱罪”、“反对帝室罪”、“危害国家罪”、“危险物罪”等罪名予以镇压。民国26年12月,日伪公布《军机保护法》,并重新公布《暂行惩治叛徒法》、《暂行惩治盗匪法》、《枪炮取缔法》,规定如平民被认为犯有其中某项“罪名”时,则“牌”(10户编为1牌)内各家均将科以200元的连坐金,进一步强化对东北人民的严密监视和统治。
民国28年(1939年)9月,日伪政权发布实施《监察令》,规定监察范围包括各级伪官署、伪官吏、伪民间团体,以加强对傀儡政权和汉奸组织的监控和掌握,迫其死心塌地为日伪政权卖命。
民国29年(1940年)12月,日伪制定《国民邻保组织确定纲要》,实行所谓“国民邻保”,在20个城市中强制建立邻保组6﹒1万个。民国30年12月,日伪政权公布《治安维持法》,规定对所谓以变革国家为目的的团体组织者、参与者、指导者处以死刑。
民国32年(1943年)2月,日伪政权制定《寄留法》,规定在一地居住达50天以上者为寄留人,一律须到掌管民籍的街、村公所或警署登记;3月,公布《取缔示威请愿办法》;9月,公布《保安矫正法》、《思想矫正法》,在奉天、鞍山、本溪、抚顺、阜新、法库等地设立“矫正院”,实行以所谓“预防犯罪”为名的残酷镇压。仅奉天“矫正院”在民国33年即关押无辜中国百姓4000人次,绝大多数被折磨致死;鞍山“矫正院”关押700余人,至民国34年8月只剩下了300人,其余已被折磨致死;弓长岭“矫正院”收押4000人,至民国34年8月仅剩下200多人;法库“矫正院”仅民国32年即活埋了400余人。
民国32年(1943年)10月,日伪政权公布《紧急动员令》,进一步全面控制百姓,军、警、宪、特更加肆无忌惮地到处制造法西斯恐怖。在城市,居民被编成“邻保组”;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规定以10户组成最小的单位“牌”,然后由村或相当于村区域的“牌”组成“甲”,并由一个警察管辖区域内的若干“甲”组成“保”。被编入“保、甲、牌”的各家均被置于连坐制之下。即“牌”内的人出现“扰乱治安者”,“牌”内各家共同负担责任,若能互相揭发或监视,则可以减免连坐金和处罚。随着一系列日伪法律的公布与实施,日伪统治下的整个辽宁成为一个“活地狱”。老百姓言行稍有不慎,便会触犯名目繁多的“法”,横祸临身,或拘留审讯,或逮捕下狱,轻则严刑拷打,重则惨遭杀害。日伪政权对中国人民的严密监视、权力剥夺、残暴统治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二、镇压爱国抗日人士和组织
日伪政权为实现所谓新满洲“治安确立”,组建起庞大的警察特务机构,进行“治安整肃”,残暴镇压抗日民众和抗日组织;在各地城乡大搞所谓“检举”,搜查、破坏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抗日组织,大肆捕杀爱国抗日人士;对被捕者施以上夹棍、坐老虎凳、灌凉水、灌煤油、灌辣椒水、火烤、冷冻、滚钉笼、刀劈、刀铡、活埋、剜心、扒皮、点天灯、活人解剖等酷刑,严刑逼供,使难以计数的爱国抗日人士被活活折磨致死或秘密杀害。
民国21年(1932年)5月1日,中共奉天造兵所(原东三省兵工厂)党支部书记梁永盛,根据奉天特委指示,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和群众赶天齐庙会的机会,散发抗日传单,进行抗日宣传。日伪警特将其抓捕后,梁永盛坚贞不屈,宁死不肯透露半句党的机密,被施以灌凉水、灌辣椒水、灌火油、跪碗碴子并压杠子、刑具刀刮肋骨等酷刑后杀害。
同年5月,以伪沈阳县警务局长身份作掩护的张风岐,密谋率所部警察、县乡团防为内应,与抗日义勇军合兵攻打沈阳城,捣毁日伪军政机构,被叛徒出卖,日本宪兵将张等数十人逮捕。张风岐在严刑拷打面前宁死不屈,竟被扒光身子,从头到脚涂满厚厚一层火漆,用火点着,活活烧死,然后将烧焦的尸体扔进宪兵队一眼枯井。其余被捕的抗日志士,全部被日本宪兵严刑拷打后杀害。
民国23年(1934年)5月末,因内奸出卖,日伪警宪将因患痢疾秘密养病的著名抗日将领、东北民众自卫军司令邓铁梅逮捕。在以高官厚禄引诱、拉拢,以及威胁、酷刑等一切伎俩均告失败后,同年9月28日,日本宪兵将邓铁梅秘密杀害于狱中,同日,并残忍地将邓妻张玉姝活埋在浑河沿。
民国24年(1935年)10月12日开始,在伪奉天警察厅特务科长筑谷章造指挥下,对地下抗日组织“一分会”成员进行大搜捕。该组织以“读书”、“研究学问”为掩护,表面上规定凡参加者每天捐一分钱资助失学青年读书,实际是以此为联络契机,从事抗日爱国活动。日伪警察特先后逮捕该组织58人,施以灌凉水、上大挂、滚钉笼、浇开水、挖脚心、刮肋骨、火烧等酷刑。该组织负责人钱福荣及何士义、张金声被折磨致死,刘开平惨遭活埋,牛光仆、牛家林、张上民、陈守礼等8人被判重刑,余者均被列入“要视察人”,长期受日伪监视和迫害。
民国24—29年(1935—1940年),抗日组织“大连放火团”(又称国际反帝同盟,系苏联红军参谋部直接领导的一个国际性反法西斯组织),先后放火57次,烧毁日军大量军事物资。日伪军警经大肆搜捕,抓捕了该组织大部分成员。施以严刑拷打后,判处姬守先、秋世显、邹立升、高绪慎、孙玉成、李化钧、吴成江、王有佐、孙文凯、黄振光、赵国文等12人死刑(其中秋世显等3人惨死于狱中,余被绞死);包玉侠(邹立升妻子)等13人各有期徒刑七年;另有唐中选、王芝盛、赵锦江、王进臣、李顺宾、张守仁、丁兰盛、徐高氏等人被日本人活活打死。
民国26年(1937年)8月,日伪军警因昌图泉头车站列车颠覆案,将西沙河子和满井村农民22人抓至四平,严刑逼供,一部分人被残害致死。
民国27年(1938年)3月,日伪军警以“通匪”为名,将凤城县赛马集胡家村农民27人抓捕,刑讯后枪杀。仅民国28年日伪当局公布的“检举”事件即达2483起,抓捕35875人。
三、“围剿”、“讨伐”抗日武装
东北沦陷后,日伪政权立即对辽宁及东北各地的抗日民众和武装力量展开大规模的“围剿”和“讨伐”,大体可分为4个阶段。
民国21年(1932年)3月至民国22年(1933年)5月为第一阶段。以日本关东军为主力,划分区域对抗日武装进行“围剿”。对辽东地区的“围剿”集中在新宾、桓仁、临江、安图、柳河、通化、辑安等地。唐聚伍领导的辽宁民众自卫军及民众自卫军王凤阁、李春润等部在给敌以重创的同时,均遭受重大损失。对辽宁东南部三角地带的“讨伐”集中在凤城、岫岩、庄河等地,邓铁梅领导的东北民众自卫军与敌激战,部队损失较大,抗日游击活动区受到严重破坏。对辽南地区的“讨伐”集中在海城、辽阳、营口、台安等地。李纯华、张海天、项青山等部义勇军被迫撤离。对辽西地区的“讨伐”主要由日军第八师团和伪军进行。郑桂林、耿继周、宋九龄、朱霁青等部义勇军苦战3个多月,各部相继溃散。对辽北地区的“讨伐”集中在康平、通辽、辽源、开通、洮南、突泉等地。日军第十六旅团在伪军配合下进攻义勇军第五军团,该部义勇军顽强作战半年后,军团长高文斌被俘,余部相继溃散。
民国22年(1933年)6月至民国23年(1934年)3月为第二阶段。日伪军“围剿”、“讨伐”的重点主要是东丰县猴石镇为中心的辽宁民众自卫军周保升部、王凤阁部、梁锡福部和奉天省东南部义勇军刘景文部、任福祥和曹国仕部及邓铁梅部义勇军。各部抗日武装英勇作战,给日伪军以沉重打击,但自身也损失严重。
民国23年(1934年)4月至民国25年(1936年)3月为第三阶段。日伪军对东边道地区的“讨伐”,主要目标是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和南满人民抗日武装力量;对热河地区的“讨伐”,主要目标是孙永勤率领的抗日救国军,孙部300多名官兵壮烈牺牲,近400名官兵被俘后惨遭杀害。
民国25年(1936年)4月以后为第四阶段。日伪当局执行第3期“治安肃正”计划,调集日伪军10万兵力对奉天、安东、三江、滨江、吉林、间岛等地进行重点“肃正”,以杨靖宇、王德泰领导的抗联第一军、抗联第二军和义勇军王凤阁部为重点目标,妄图在3年之内消灭一切抗日力量。抗日联军和义勇军与敌展开激烈作战,多次给日伪军以重创。同年6月,为摆脱“大讨伐”,与关内红军取得联系,抗联第一军进行西征未果,折返途中损失严重。翌年4月1日,王凤阁及妻子、儿子被敌杀害,所部义勇军溃散;但抗日联军仍继续坚持斗争。
为进一步加强对抗日武装的围剿,日伪政权通过“匪民分离”等手段开展“治安肃正”,建立“治安圈”。民国28年(1939年)“讨伐”东边道时,竟强迫当地8县农民提前把未熟庄稼收割下来,由日伪军营“收藏”,以断绝抗联粮食来源。民国29年1月,抗联第一路军警卫旅一团参谋丁水龙被捕叛变,暴露了总司令杨靖宇的行踪。日伪军调集4万兵力围剿第一路军司令部,2月23日著名抗日将领杨靖宇壮烈殉国。
四、强制建立“集团部落”
为了达到切断抗日武装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目的,日伪政权在继续实行军事“讨伐”、“扫荡”的同时,采取强制归屯并户,建立“集团部落”,实行“保甲连坐”等法西斯统治措施,以配合其军事围剿行动,陷抗日武装于孤立无援之绝境。
所谓“集团部落”,实质上是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实行法西斯统治的集中营。日伪通过暴力手段强制归屯并户,将老百姓驱赶到指定地点,以40~50户以上、100户以下为居民单位,设置近似正方形的“围子”,四周筑起3米高的土墙,每4个“围子”为一个“集团”,四角设炮楼,内有警备队看守,墙外挖有深壕,外加铁丝网围绕。这种集中营式的村落,设内外通道,辟4座门。太阳一落,即关门上锁。村落设正、副部落长和自卫团长,内部实行保甲连坐制度,严禁民众与抗日武装接触,凡出现“扰乱治安”者,则“十户连坐”,要课以“连坐金”并予严惩。每个部落还常驻有日伪警备队,或设置伪警察派出所监视居民的言行。
民国23年(1934年)12月,伪民政部第969号训令《关于建设集团部落之件》要求加快建造这种集中营式的“集团部落”,以使抗日武装欲穿无衣,欲食无粮,欲住无屋,陷于孤立无援的绝境。从民国24年开始,日伪政权在抗日武装活跃的伪奉天、安东、锦州、热河4省开始强制推行这种“集团部落”。
民国24—26年(1935—1937年)日伪政权推行“集团部落”情况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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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份 |
民国24年前 |
民国25年 |
民国26年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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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安东省 |
49 |
134 |
44 |
227 |
|
伪奉天省 |
39 |
364 |
211 |
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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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锦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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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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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热河省 |
|
|
38 |
38 |
被日伪政权以暴力驱入“集团部落”中的居民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在“部落”里居住要有当局发给的居住证;外出要有伪警察机关签发的通行证,并不得携带粮食、食盐、衣物等;买东西要有购物证;“部落”的耕地被限制在4公里以内,并且严禁栽种马铃薯、玉米和豆类等能直接食用的作物。晚上不准插门点灯,更不准互相串门,不准3人以上集聚议论和集群走路,家里来了客人必须先行报告,经过允许才能留宿。对于上述统治办法居民若有违犯,轻者遭毒打,重者以“通匪”的罪名被关押、杀害。同时,“部落”居民还要负担沉重的徭役,青壮年被编入“自卫团”训练、站岗。
为了建立“集团部落”,日伪政权强迫民众离开世代居住的家园和土地,一律迁到指定的地方建“部落”,凡是拒绝搬迁的则遭到残杀。同时,日伪军警又将原来的村庄统统烧毁,损毁民房、耕地、财物不计其数。喀左县羊角沟南部有21个自然村散落在一条长达15公里多的沟内。民国26年(1937年)10月25日,日伪军警来此强制所有农户拆房搬家,限期半个月,牛振伍等12名农民拒迁被枪杀。直至民国32年(1943年)6月,先后从这里驱赶走485户、2365人,烧毁房屋1671间,使这条山沟成为无人区。
据日伪政权统计,民国23—25年(1934—1936年),通化县(隶伪安东省)拆毁民房1.4万间,放弃耕地32万亩。民国25年桓仁县共设立199处“集团部落”,强迫1.2万户居民迁入,其原房屋一律烧毁。凌源县烧拆房屋4.6万间,被枪杀和抓捕的无辜百姓达1.4万人。其他如辑安(集安)、兴京(新宾)、清原、辉南、金川、东丰、宽甸、桓仁等抗联活动的地区,因日伪强行归屯并户,实行烧光、杀光、抢光“三光”政策,造成瘟疫流行,土地荒废,被杀害的中国百姓逾万人,被烧毁房屋达数十万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