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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日伪产业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为把辽宁建成日本“以华制华,以战养战”的重要基地,逐步在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等地建成了一批钢铁、煤炭、军工、机械、有色金属等重要企业,以源源不断地为其侵略扩张提供战略物资。
日本投降后,1946年3月国民党辽宁省政府由锦州移驻沈阳,便开始全面接收日伪产业。东北日伪产业接收机关是国民党政府“东北敌伪事业资产统一接收委员会”,主要成员由东北行辕政治委员会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国民党中央政府各部(会、署)驻东北特派员、东北各省政府主席、各市市长组成,1946年3月在锦州成立,同年5月移驻沈阳。辽宁省设立了“东北敌伪事业资产接收委员会辽宁分会”,省辖市、县、旗亦分别设立分会。到1947年2月,“东北敌伪事业资产统一接收委员会”完成接收任务量的80%以上,接收日伪产业物资4221528宗,出售资产价值达1.79亿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辽宁省分会接收日伪产业338个,接收物资计3495315件,占东北地区接收物资的绝大部分,包括机械、钢铁、五金、电器、建筑材料等。国民党辽宁省政府接收65个部门,物资出售收入13277万多元;沈阳市政府接收15个部门,出售资产收入1752万元;锦州市政府接收2个部门,出售资产收入246.6万元。辽阳市政府接收3个企业,鞍山市政府接收43个企业,抚顺市政府接收4个企业,本溪县政府接收6个部门,康平县政府接收1个部门,新民县政府接收1个部门。到1948年8月末,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及其所辖市县政府共接收843个企业和部门。
经全面接收,国民党政府控制了辽宁全部大型工矿企业和所有重要资源,特别是重工业和机械、军工等重要企业,按行政区域划分为锦西、锦州、沈阳、抚顺、鞍山、本溪、辽阳、营口等8个工业区。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接收大员”只忙于“劫收”,对企业的恢复、建设和生产经营根本无暇顾及,各工厂、矿山的大批设备、器材管理极其混乱,任意处置、拍卖、丢弃,有的被破坏,有的采取各种手段变卖化为己有;一些贵重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在国民党政权垮台前被拆卸、窃取运往关内。国统区内各厂矿陷于一片混乱,工业生产能力大幅下降,钢锭1946年生产能力为14万余吨,1947年降到6000余吨,1948年减少到不足2000吨;全省煤炭产量1946年为237.6万吨,1948年降至128.3万吨。从1946—1948年,国民党政府经营鞍钢的22个月中,仅生产钢材1.25万吨。到国民党政府垮台前夕,工厂矿山成了国民党军队的兵营和堡垒,列车成了作战掩体,职工宿舍门窗被拆去烤火,钢铁被用做修筑作战工事。其间,辽宁其他工业企业如化工、机电、水泥、纺织、造纸等行业都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和国民党军政人员的洗劫。
二、强制推行经济统制
为使经济适应“戡乱”需要,东北行辕经济委员会发布《物资统制办法》,加强控制社会经济及一切战略物资,以获取高额利润,致使辽宁地方工矿企业生产和销售遭受致命打击和摧残。实行生产管制后,煤炭产销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抚顺煤矿,国民党政府接收后,进行破坏性采掘,忽视安全生产,急功近利,致使3个矿区塌陷,原煤无法继续开采,煤炭资源遭到破坏。由于外运车皮统一管制使用,没有车皮煤炭不能销往外地,只能堆放在矿区,任凭风吹雨淋,自然风化。沈阳市距抚顺煤炭产区仅50余公里,1946年9月煤炭实施管制配给后,沈阳市配给价每吨30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但却有价无煤,而黑市价格涨至每吨3万余元,市民怨声载道。沈阳市内工厂约4000余家,因原料统制,煤炭紧缺,1947年开工仅40余家,大量工厂关闭,造成大批工人失业,生活陷入困境。
实行物资统制办法后,政府可随意加价,其时煤炭、食盐加价最高。统制前,0.5公斤高粱米能换粗盐1~1.5公斤;统制后,1947年高粱米每公斤价格7.5元,而食盐零售价涨至每公斤25元。大豆也是统制物资,国民党政府只允许“中信局”一家垄断外销,商民采购必须持有特许证,才允许运输大豆。按“中信局”在各地收购大豆的价格,以营口价为基准每公斤约40元,运沪外销至少获利1倍。为了控制物资流向解放区,国民党政府在安东、锦州、营口、山海关、沈阳等地设立检查站,派遣常驻检查员,严密封锁通往解放区的关口。至1948年5月,辽宁省国统区经济形势每况愈下,东北生产管理局所属厂矿总计122家,开工仅46家,工业生产已处于崩溃的边缘。
三、强征乱摊田赋捐税
1﹒推行田赋征实与征借 为了维持内战的物资供给,1946年9月1日,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在沈阳召开全省财政会议,决定在各县市设置田赋征收处,推行田赋征收并代征省县公粮,是年11月20日正式实行。田赋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心税目,鉴于辽宁人民对日伪政权的“出荷”制度(即强制收买粮食)深恶痛绝,为避免引起民众的反感,国民党辽宁省政府把田赋征实暂改成“征实折币”办法。1946年10月12日,国民党东北行辕发布《各省田赋征实折币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管辖的沈阳、辽阳等13个县市预算征收赋额2430.57万余元,限期2个月完成。为此,省政府指派省府委员及厅、处长等担任督导官,赴全省各督导区监督、催办征收。经采取多项措施,当年全省实征税额5000万元,超过预征税额1倍。随着东北解放战争形势的变化,国统区逐渐缩小,田赋征收任务日趋难以完成。1947年3月,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欠赋催征施行细则》,采取强令威逼手段,要求各地务必完成摊派的田赋钱款征缴任务。该细则要求对欠赋者由征收部门开列名单,动用司法机关强制收缴获益资金或以其他资金抵赋;若收益或其他资金提取不足抵赋时,将欠赋土地及其他物品拍卖抵赋;对少报征纳田赋者送司法机关治罪。为鼓动农户相互检举揭发瞒报者,对密报人给予提取密报数额10%的奖金。
1947年8月28日,东北行辕发布《各省市田赋征收实物办法》;同年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先后发布《本省田赋征实办法》、《民国36年度田赋征实托征办法》、《民国36年度田赋征实分期进度考核办法》等多项政令,不遗余力地加大赋额、粮额的征收。1947年,省政府管辖的13个县市按1/4折算规定,征赋额约607.6万元;按每赋1元征实2斗4升计算,征粮145.8万石。在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实际管辖区域逐渐缩小情况下,南京政府粮食部仍核定1948年辽宁省年度征实配额1457492石,竟高达辽宁省政府实际控制的乡镇预定实征额9万石的16倍,远远超过辽宁省实际负担能力,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1948年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又下发《田赋征实征借粮食宣传督导催征办法》、《辽宁省筹集公粮征配拨交暂行办法》,对欠赋业户制定了严厉惩罚措施。欠赋粮抗拒不缴纳者,第一个月加收欠赋5%,第二个月不交加收10%,超过2个月不交者,立案追缴,并按欠额加征20%赋额。欠户经立案仍抗缴者,由征收机关交司法部门强制收缴欠赋。不足抵偿的欠户由司法机关将其欠赋户土地及不动产拍卖抵偿。对躲避的欠户,由其佃户代交。这些措施进一步给农民带来沉重灾难。
2﹒不断增加捐税种类,强制收缴 1945年12月初,国民党辽宁省政府由关内移驻锦州,即开始税收准备。在编制省财政纲要的同时,通令所辖地区的县、市长,接管整理伪财税机关遗留的各种捐税台账、财务账册等档案。1946年1月初,国民党省政府在锦州市召开县市财政科长会议,讨论财政收支问题。为加强税收,同年2月25日,在辽宁省政府公报发布《辽宁省各县市暂行应征税目税率表》,省辖各县市应征税种主要有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宴席娱乐税、房税、事业税、附加捐、牲畜捐、不动产取得捐、果实捐、接待人捐、地税附加捐、渔业捐等13种。其中国民党行政院规定征收的税捐5种,保留东北沦陷时期税捐8种。各税、捐种实施税率规定详尽。如使用牌照税规定,人力车营业用全年税额150元、自用75元;兽力驾驶的运搬货物车营业用全年400元,乘用马车营业用全年300元,自用150元。接待人捐规定,妓女满17岁者每月20元,未满17岁者每月10元等。1946年9月初,国民党辽宁省政府为加强税收工作,召开全省财政业务会议,决定在省政府机构内设立地方税捐征收局,并依据东北行辕颁布的《东北财政初步措施方案规定》,在县市同时设立地方税捐征收局,统一征收营业税、契税及县市政府所征收的各种地方捐税。为加强税收督办,把全省征收税务区域划分为3个区,派驻督导人员对辖区税收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在税捐征收任务迟迟完不成的情况下,同年11月,省政府又指派省府官员下到县市催征捐税。通过这些措施,1946年全省征收营业税2381万元,征收田赋5000万元。另外,国民党辽宁省政府省有财产出售收入166亿元,省有财产孳息收入76万元,规费收入130万元,短期借款收入42799万元,保管款收入3072万元,暂收款64万元。当年省财政总收入121449万元,财政收入中课税收入约占总收入的43%。
1947年,国统区省财政开始“自成一级”。国民党辽宁省政府积极配合国民党军队“剿共”,军费开支大增,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财政更加困难。为了筹措经费,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又增加契税税种,如“光复捐”、“慰劳捐”、“欢迎捐”、“人头税”、“木捐”等,还把东北沦陷时期征收的“街村民费”改成“自治户捐”向老百姓征收,以弥补省财政大量亏损。“自治户捐”纳捐人包括一户之户主或经营独立生计的个人、有营业所或事务所之法人、拥有不动产之个人法人、有营业性质之非法人社团等。根据纳捐人的纳捐数量多寡,把纳捐人分成7等21级。“自治户捐”由县市政府委托各乡、镇、区公所征收。纳捐人限期内不缴纳,逾期后第一个月内加征20%,第二个月内加征50%,第三个月内加征100%;超过3个月仍不缴纳者,由征收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欠额强制拍卖其财产抵纳。即使增加税捐种类,横征暴敛,1947年全省财政收入也只有299829万元,但支出却达410263万元,财政收支不敷达110434万元,形成巨大赤字。为了保住辽宁这个重要的军事战略要地,东北行辕从1947年5月起,每月财政补贴辽宁省政府15681万元,至1947年年底共补贴125455万元。
1948年年初,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军事开支急剧增加,省财政更加困难,赤字达到235889万元。同年4月22日,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发布《自卫特捐筹集办法》,通令各县市执行《绥靖区绥靖临时费筹集实施通则》,开征“自卫特捐”,以保证地方经费支出。此时期,仅沈阳市各种捐税即多达42种,人民生活雪上加霜引起强烈不满和抵制,捐税征收更加困难。同年6月30日,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各县市乡镇及警察机构协助地方税捐稽征办法》和《辽宁省县市乡镇及警察机构协助地方税捐稽征实施细则》,对老百姓采取更加严厉的高压手段强制征缴税捐。
四、滥发纸币引发恶性通胀
1945年末,伪满洲国货币在东北累计发行214亿元,其中50亿元伪满中央银行库存货币是“八一五”光复后陆续发行、流通在民间的。1945年12月21日,与国民军大举出兵东北、大批党政官员等“接收大员”随军抵达、全面接收陆续展开等相配合,国民党中央政府特准中央银行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作为东北境内流通的货币。据国民党东北行辕经济委员会统计,1946年1月到1947年6月,仅中央银行沈阳分行(负责辽宁省沈阳地区)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总额788亿元。与此同时,根据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协定,允许苏联红军司令部为驻东北各地的苏军所需,从1945年8月9日开始发行红军票,12月22日正式流通使用。同年12月,东北行辕经济委员会发出布告,承认东北九省流通券、红军票、伪币同时使用。一时间,大量纸币充市,货币大幅贬值,随之继发严重经济失调。
在国统区经济混乱、通货膨胀、各业萧条、百姓贫困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仍公开破坏国共两党停战协定,向东北解放区大举进攻。为保证“戡乱”所需的大量人、财、物力的消耗,到处抓兵缴粮、滥征捐税、不择手段地搜刮民财。1948年3月,国民党中央政府又准许关内“法币”(1935年在关内发行的一种货币)出关,在东北地区流通。其比价为东北九省流通券1元兑换“法币”10元。“法币”大量在辽宁发行,其货币价值很快变成一堆废纸。有人统计100元“法币”的购买力,在民国28年(1939年)可购2头牛,1945年能买1条鱼,1946年能买两个鸡蛋,1947年可买1个煤球,1948年8月只能买3粒大米。1948年6月3日国民党中央财政部又决定,停止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统一使用“法币”,其兑换比率为1元东北九省流通券折合“法币”11元5角。此时,“法币”已完全变成一堆废纸。国民党政府为了整顿金融危机,1948年8月,再一次实行所谓“货币改革”,发行“金圆券”代替东北九省流通券和“法币”,规定1元“金圆券”兑换“法币”300万元,并强行以“金圆券”直接收购黄金。直至国民党政权在辽宁垮台,在东北累计发行“金圆券”达25200万元。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引发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市场物价暴涨,货币极度贬值。到1948年10月底,辽宁国统区1元货币只等于解放区货币0.0003元(3毫)的币值,贬值3333倍。在沈阳,1948年国民党垮台前夕,1公斤货币竟买不了1公斤高粱米。辽宁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创造的劳动财富,被国民党政府用货币形式掠夺一空。
五、经济衰败,民不聊生
1945年8月光复后,经日本侵略者14年的野蛮掠夺,辽宁经济已丧失元气,濒临崩溃,亟需一个好的环境休养生息,恢复重建。而国民党政府接收后,各级党政军官员忙于打内战、抢地盘,争权夺利,搜刮民财,无暇顾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致使辽宁经济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国民党辽宁省政府为适应“戡乱”需要,强制推行经济统制,以获取高额利润,致使地方大批工矿企业生产、销售遭受致命打击,大批工人失业。沈阳是东北最大的工业城市,1946年,仅该市铁西区就有30万产业工人,但能开工上班的工人仅3万余人;沈阳兵工企业有工人1.4万余人,能上班的也只有1000多人。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实施的经济统制办法,致使物资流通冻结,企业原材料严重短缺,生产动力煤电严重不足,流动资金近乎为零,生产运行状况急剧恶化。为扭转困局,国民党沈阳市政府统筹东北九省流通券38273万余元,分配给一些企业作生产流动资金,但也仅能达到原生产能力的30%。1946年8月,国民党内战动员令发布后,民营企业大都萎缩,除关系民生的碾米业外,大多数工厂处在停工状态。沈阳全市大大小小工厂4000余家,开工者仅有40余家。鞍山市失业工人2.6万人,抚顺市失业工人3万余人,省内其他城市也是如此。这些失业工人没有生活出路,流落街头,境况凄惨。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呈报东北行辕称,仅需要救济者全省就有120万余人。
国民党辽宁省政府统治时期,强令征调大批民工,不惜巨资投入,到处修碉堡、建工事,县市筑城,乡镇筑寨,却无暇顾及农业生产,更无暇顾及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农业、水利、气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致使大部分农业灌溉工程、水文气象设施遭到损毁。1946年新民、海城、本溪、辽中、台安、盘山、黑山等7个县,因雨季河水排泄受阻,致辽河决口82处,毁坏河堤48224延长米,酿成洪灾,灾民达36万余人。新民、盘山、台安、辽阳、辽中等5县,淹没区域5222平方公里,人畜多有死伤。海城全县3/5的土地被淹,农田受灾150万亩,难民达30万人。绥中、兴城、义县、北镇等县发生虫灾55.6万亩。彰武、沈阳、铁岭等县遭受旱灾71﹒4万亩。1947年7月13日,海城县再次发生水灾,辽河河道决口,毁坏堤坝19138延长米,受灾农田202万多亩。一些县连年遭灾,加上瘟疫流行,农民生活相当贫困。
从1946年起,辽宁国统区经济秩序发生混乱。伪币、东北九省流通券、苏联红军票大量充斥市场,物价急剧上涨,每月通常上涨10%~20%左右。如果以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前物价指数为100,1945年12月指数已达到10543,1946年指数则达到67300。1947年开始,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对物价管理已趋于完全失控,虽采取了限价、议价相结合,加强市场检举,打击奸商囤积居奇行为等强制手段,但收效不大。限价办法的实施反而使物资来源渠道更加减少,更多商品流入黑市暗中交易,推动物价狂涨不止,物价指数攀升速度已达惊人地步。中等稻米1947年1月每0.5公斤为56元,12月达到0.5公斤2617元。高粱米1947年1月每0.5公斤为17元,12月每0.5公斤1703元。猪肉1947年1月0.5公斤为147元,12月达到每0.5公斤3750元。鸡蛋1947年1月每个26元,12月每个675元。
1947年11月23—29日,营口市场高粱米每公斤由900元暴涨至每公斤2400元。市民每日吃一顿饭的家庭或每周断食2~3天的家庭大为增加,民心不稳,社会动荡。贫民和失业工人经常集体请愿,要吃饭,要工作。营口市政府束手无策,省政府也只能拨借杂粮3220﹒4万公斤,以暂缓社会动荡。省田粮处亦以最急件呈请东北行辕拨款、拨粮,接济粮荒日趋严重的本溪、抚顺、鞍山、营口、锦县、盘山、彰武、复县等市县。但此时东北行辕已无款可借,东北物调会也无粮可拨。
1948年4月上旬,沈阳城一周内粮价狂涨,由每石(1石约等于200公斤)640万元上升到1120万元。到4月17日,高粱米价扶摇直上,每石由1920万元上升到2820万元。5月1日每石升到2880万元。5月15日,高粱米每石最低价为5280万元,最高价为6400万元,平均价为5920万元。粮食价格大幅疯涨,市民恐惧心态达到极点,粮食抢购风潮迅速遍及城乡,以致农村粮价竟高出城市粮价,商人无利可图,市场交易冷淡,有行无市。1948年8月19日实行新币制,东北九省流通券、法币换成金圆券,大票换小票,但并没改变市场冷淡的景象,物价仍在上涨,人民生活更加困难。沈阳市实行新币制后一周内,高粱米每公斤价格涨到56万元,大豆每公斤上涨28万元。此时的沈阳,就连供给沈阳地区40万国民党军队军粮也难以维持,军纪败坏事件时有发生。同年4月28日、30日,发生了沈阳警备司令部派武装士兵抢走沈阳县桑林子粮谷129包、约万余公斤的事件。
1948年7月23日,东北“剿总”政务委员会政治工作队总队长赵炳坤在呈报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报告中反映:本溪市全市人口80%以上工人家庭家中没有食用粮食,生活极为困窘。6天未见一粒粮食的家庭日渐增多,饥饿致死者甚多,市民只能以豆饼及谷糠充饥,维持生命。抚顺煤矿同年6月中旬以后,矿工家庭即使以豆渣、豆饼充饥,也难以维持生活。众多矿工为了生存纷纷逃离矿区,年青工人起来造反,老弱病残和年幼者沿街乞讨,各谋生路。抚顺矿务局产业工会向东北救济辅导团团长递交该矿工人求生存、争民主的抗议书,抗议国民党当局的反动统治。
1948年,在市场粮食奇缺,市民买不到粮食情况下,军粮筹购委员会竟让代购商在城市暗中偷购套购粮食,加剧粮价暴涨。在这种情况下,同年4月,统治当局对沈阳市的粮食供应重新作出规定,军事机关由联勤总部第六补给区负责;市民由沈阳市政府负责;物调会专门供给公教人员、公营业务人员、各机关社团及公私立各学校住宿学生等,但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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