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 毒
旧中国时期,辽宁是全国烟毒流害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各地解放以后立即开展禁毒工作,各级政府印发布告,取缔烟馆,设立戒烟所,并严厉打击制毒、贩毒活动。到1949年末,辽西省共查处贩毒犯261名,2159名吸毒者中已经戒毒的1440名,正在强制戒毒的450名。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禁烟毒实施办法》,各地进一步加强了禁毒斗争。当年,辽东省各市、县公安局共破获制、运、贩毒案件867起,处理案犯1445名,收缴毒品117.31千克,并设立了强制禁毒戒烟所。1952年5月,据辽西省锦州等12市、县统计,查处贩运毒品分子746名。
1952年5月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根绝烟毒处理贩毒分子的决定》,辽宁各地在烟毒流害严重的地区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群众性肃毒运动。辽西省各市、县成立肃毒运动委员会,下设肃毒办公室,以公安机关为主,宣传、司法、民政等部门参加,经过调查准备,三次统一行动,共逮捕毒犯458名,缴获烟土107.63千克、烟膏335克、海洛因590克、烟具316件、毒资黄金18.7两、银元1111块、现款东北币2000多万元。结合公开宣判毒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肃毒戒烟的宣传教育,受教育人数达100多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3%。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禁毒戒烟举措一致赞扬,并积极检举烟毒分子;贩毒人员纷纷向公安机关坦白登记。到1952年12月末,辽西省12个重点市县对贩毒犯判处死刑5名、死缓4名、无期徒刑13名、有期徒刑333名,判处管制342名。辽东省22个重点市县到1952年10月共逮捕贩毒犯1607名,缴获大烟土233.25千克、烟膏25.6千克、海洛因2225克、吗啡934克、吗啡液1152毫升,制毒机1台、毒具1531件,铲除烟苗780亩。共处理毒犯1208名,其中判处死刑15名、无期徒刑15名。沈阳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于1952年8月5日、23日和9月4日进行了3次搜捕,共捕获毒犯837名,缴获大烟土1972.2千克、海洛因3787克、吗啡3654克、毒资黄金1116两、现款东北币8000多万元及大批毒具。在此期间,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市公安局也开展了群众性的禁烟禁毒活动,收缴大量毒品,逮捕大批毒犯。经过持续不断肃毒,辽宁地区烟毒流害基本肃清。
二、取缔娼妓
1949年6月,沈阳市公安局颁发《妓馆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妓馆业主必须履行申报登记和批准手续;必须在许可地点经营,不得随便搬迁或与居民区混杂;无证游妓不得留客营业;不准对妓女订立一切契约和以收养为名收买幼女为雏妓;不准辱骂虐待妓女和强迫妓女留客住宿;不准拖延给妓女定期病检和妨碍妓女从良改业。1952年,沈阳市政府决定取缔妓院。公安、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组成“查封妓馆打击暗娼指挥部”,下设19个工作组,抽调一个连的兵力,于当年10月12日晚统一行动,查封全市妓馆,逮捕妓馆业主、老鸨、暗娼业主等30名,强制收容“大茶壶”51名,收容妓女57名、暗娼48名,没收了妓馆的财产。罪大恶极的老鸨子王玉珍和人贩子、妓馆业主刘虎巨等被处以极刑。同时市政府拨款3万多元,用于妓女集训并治疗性病。对收容的妓女,经过3个月集训教育和劳动锻炼,有家可归者送回家,有配偶者助其团聚,无家可归者组织学艺,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同年,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缔妓院。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文化局、妇联等单位抽调58名干部和1个连的武装,组成13个行动小组,于9月6日夜统一行动,查封了市内残存的13家妓院。对罪恶严重、民愤大的9名业主依法逮捕,对38名一般业主、老鸨及暗娼游妓收容审查,对82名妓女集中办“新生妇女训练班”进行教育。经过体检治疗等工作,治愈了54名妓女的性病,帮助许多人戒掉了吸扎毒品的毒瘾。集训后有43名安置到被服厂做工,余者回乡务农。对拘押的人犯,于同年11月8日召开公判大会,判处残害妓女罪大恶极的王许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别判处业主马玉林、马连和15年、10年有期徒刑;对有一般罪行的23名业主、老鸨宣布监督改造。
截至1952年末,辽宁地区各市、县妓院全部被取缔,娼妓基本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