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走进辽宁 -> 概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www.ln.gov.cn 来源: 时间: 2007年09月24日
【字体: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概 述

    辽宁地区有明确文字记载的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公元前3世纪,燕国在辽河流域置辽东、辽西郡,郡下设县,分别以郡守、县令为行政长官,兼掌军事、民政,负责守卫和治理所辖地区,开创了辽宁地区郡县制行政建置的先河。此后,历代王朝均设官置署,对辽宁地区行使控制、管辖之权。
    元世祖至元初年(1264年)置辽阳行省,为辽宁地区设省之始。省治设于辽阳路,下领7路、1府、12州、10属县,辖境西与岭北行省、中书省相毗邻,北至外兴安岭,东北达鄂霍次
    克海和库页岛,东临日本海。这是辽宁地方行政历史上第一次以“省”冠名。明代废辽阳行省,改置辽东都指挥使司,辖境初为东北全境,永乐九年(1411年)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后,缩为东北南部地区,“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南至旅顺口,北至开原”。都司体制以军事机构兼掌民政,其职能仍类似于行省,基本是元代行省制度的继续,只是强化了军事职能。
    清入关后,为维护其发祥重地,长期对东北地区实行“特别之制”:崇盛京为陪都,以驻防将军即军政长官制度代替内地的行省制度,设盛京将军为镇守留都的最高军政长官,置盛京五部、驻防八旗等旗署衙门统管八旗军民事务,另逐步设置奉天府等府、厅、州、县民署衙门,以管理未入旗籍的民人事务,由此形成了以清朝统治者视为“国家根本”的八旗制度为主导、以民政体制为从属的旗民分治的特殊行政体制。
    清朝末年是封建王朝统治逐渐走向衰落,中国社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转折时期。
    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标志着中国历史近代时期的开始,中国从此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东北地区的逐渐开禁、开发,大量关内移民的涌入,盛京地方府、厅、州、县等行政建置不断增设,日俄等列强对东北地区的侵掠活动日益加剧,迫切要求清朝统治集团必须改善和加强统治手段。光绪元年(1875年),清廷命盛京将军兼管奉天府尹事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撤盛京五部侍郎,五部事务统归盛京将军管辖。从而,在旗民分治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将军独尊、军政一体”的体制,集军政、旗民事务大权于将军一身。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东北边疆危机日重的情势下,清廷对东北官制施行重大改革,裁将军,撤旗署,废除沿袭两百多年的旗民两重制,设立奉天行省。
    清末建省后,在清王朝封建中央专制集权体制下,奉天地方行政分为省、道、府(直隶厅、州)、县(散厅、属州)等级。东三省总督为总理三省军、政、旗务最高长官,奉天省巡抚为一省最高长官;督、抚同为封疆大吏,直接对皇帝负责。奉省督、抚同驻一城,合署办公,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宣统二年三月裁撤),下设承宣、咨议等厅、司、道,分置左、右参赞和司使、道,掌理全省民政、财赋与司法监察等各项政务。省下道、府、厅、州、县各设正印官掌理辖区内行政事务。这一时期,奉省当局奉谕推行“新政”,实施改定官制、设立咨议机构、改革司法行政制度、整饬军备、兴办“自治”、发展实业、开办新式学堂等措施,虽取得一些社会成效,但终究已无法挽救腐朽没落的清王朝走向覆亡的命运。
    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十九日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清王朝以及在中国持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起以共和制名义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奉天省实行省、道、县三级行政。省行政长官先后称都督(兼掌军民两政)、民政长、巡按使、省长。自民政长以后,省军政、民政机构分立,名义上实行军民分治,但实际上民政始终受着军政支配,多由军政长官兼掌或操纵,在“以军权为中心”的军阀割据体制中处于附庸地位。这一时期,奉省政局变化频仍,社会动荡,奉系军阀掌权后数度挥兵入关参与军阀混战,兵祸接连,民不聊生;日本侵略扩张呈咄咄逼人态势,频频制造事端,借机发难。但民国初期推行的一些新政,以及奉系军事工业和地方工商业的崛起、新式教育的加快发展、奉省财政的数次整饬,也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近代建设起到一定作用。
    从省到市、地、县各级民主政府一律改称人民政府,建立起新的人民民主政权行政体系。从1945年底至1949年9月,辽宁解放区各民主政府(1949年4月后改称人民政府)的施政重点是:摧毁日伪政权并肃清其残余势力,建立与巩固民主政权,开展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整顿金融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动员广大人民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为夺取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迎接新中国的诞生创造和准备条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辽宁地区和全国一样,进入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发展和施政由此掀开崭新的一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底,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辽东、辽西省人民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辽东、辽西两省人民政府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并受东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省以下设有市、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并设有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1950年2月、12月,辽东、辽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分别召开,选举产生了两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人员。自此至1954年8月撤销两省建制的四年中,辽东、辽西两省人民政府的施政重点是:努力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大力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开展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知识分子改造等民主改革运动,加强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3年后贯彻执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制定并执行辽宁经济建设“一五”计划,拉开了辽宁重工业基地大规模重点建设的序幕。
    第二,辽宁省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时期。1954年8月,辽东、辽西两省建制撤销,合并成立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并入辽宁省建制。
    此时,新成立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1955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改为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以下设有市、县、乡等各级政权,并设有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构。1955年2月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1958年12月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963年12月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先后选举产生了第一、二、三届省人民委员会省长、副省长等组成人员。辽宁省成立后至整个省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时期的施政重点是: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行大规模重点经济建设,初步建成辽宁重工业基地,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底提前超额完成“一五”计划各项主要指标。1958年后,由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脱离实际地进行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等左倾错误泛滥,加之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此后,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调整国民经济,至1965年全省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发展,并为实施“三五”计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民国17年(1928年)东北易帜,服从南京国民政府后,奉省改行省、县二级行政。省行政长官改称省主席,省长公署改称省政府;各县行政长官亦改称县长,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翌年3月1日,奉南京国民政府令,奉天省改称辽宁省,奉天省政府随之改称辽宁省政府。这一时期张学良主政东北,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力谋统一,贯彻和平,兴办实业,发展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诸方面开辽宁近代建设之先河。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辽宁各地相继沦陷。在日本关东军策划、操纵下,民国20年(1931年)12月成立伪奉天省政府,并陆续组建各级伪政权。民国21年(1932年)3月,伪满洲国公布伪《省公署官制》,改设伪奉天省公署,置伪省长1人,内设总务、民政、警务、实业、教育等厅,省下辖伪市、县公署。民国22年(1933年)11月,日伪政权析伪奉天省部分区域,设立伪安东省、锦州省。此后,日伪政权多次进行地方行政改革,缩小省辖区域,调整机构设置,增设伪市公署等。与此同时,在伪政权中实行日本官吏制,并在不同时期通过内部统辖厅制、参事官制、次长负责制等,由日本人直接充任各级伪政权要职,形成从上至下的严密的殖民指挥监督体系,把持实际行政大权。东北沦陷时期,伪奉天、安东、锦州省公署和各级伪政权,依靠日伪军警宪特血腥、残暴的法西斯统治,大肆推行政治压迫、军事镇压、经济掠夺和思想、文化奴役等殖民暴政,进行了一系列伪化活动,犯下了累累罪行。
    1945年“八一五”光复前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挺进东北,发起对日寇的最后一战,配合苏军收复了东北。同年10至11月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辽宁、辽北、安东3省民主政府相继成立。国民党政府为抢夺抗战胜利果实,依靠美国支持,紧急调运大批美械化装备主力部队出兵东北。1945年11月后,国民党军队陆续占领辽宁境内大中城市和县城,也先后建立了辽宁、辽北、安东3省政府。这样,辽宁境内就形成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政权对峙并存的局面。随着东北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1948年11月2日,东北全境解放,辽宁地区的国民党政权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覆灭而消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对辽宁全境行使行政管辖权。1949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重新调整东北全区行政建制,辽宁境内设置辽东省、辽西省和沈阳、抚顺、鞍山、本溪四个东北行区直辖市,以及旅大行政公署。

    从省到市、地、县各级民主政府一律改称人民政府,建立起新的人民民主政权行政体系。从1945年底至1949年9月,辽宁解放区各民主政府(1949年4月后改称人民政府)的施政重点是:摧毁日伪政权并肃清其残余势力,建立与巩固民主政权,开展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整顿金融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动员广大人民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为夺取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迎接新中国的诞生创造和准备条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辽宁地区和全国一样,进入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发展和施政由此掀开崭新的一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底,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辽东、辽西省人民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辽东、辽西两省人民政府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并受东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省以下设有市、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并设有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1950年2月、12月,辽东、辽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分别召开,选举产生了两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人员。自此至1954年8月撤销两省建制的四年中,辽东、辽西两省人民政府的施政重点是:努力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实现财政状况根本好转,大力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开展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知识分子改造等民主改革运动,加强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3年后贯彻执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制定并执行辽宁经济建设“一五”计划,拉开了辽宁重工业基地大规模重点建设的序幕。
    第二,辽宁省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时期。1954年8月,辽东、辽西两省建制撤销,合并成立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并入辽宁省建制。
    此时,新成立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1955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改为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以下设有市、县、乡等各级政权,并设有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构。1955年2月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1958年12月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963年12月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先后选举产生了第一、二、三届省人民委员会省长、副省长等组成人员。辽宁省成立后至整个省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时期的施政重点是: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行大规模重点经济建设,初步建成辽宁重工业基地,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底提前超额完成“一五”计划各项主要指标。1958年后,由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脱离实际地进行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等左倾错误泛滥,加之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此后,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调整国民经济,至1965年全省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发展,并为实施“三五”计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在全省农村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第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委、省人委等各级党政机关因被“造反”组织夺权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5月8日,经中央批准,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成为辽宁省党、政合一的最高领导机关。此后,地、市、县等各级革命委员会相继成立。1971年1月,中共辽宁省委恢复重建后,省革命委员会遂成为省行政机关。根据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省革命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1977年12月,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省革委会组成人员。“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但由于全党和广大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知识分子、知识青年和干部的共同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辽宁省革命委员会作为“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在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干部下放和走“五七”道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抓革命促生产、战备和“三线”建设等施政活动,都深深打上了“文革”的印记。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革委会逐步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摆脱极“左”路线的羁绊,狠抓工作重点的转移,并从1979年开始,一面抓安定团结、落实政策,一面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积极调整、改善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状况,为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做了必要的准备。
    第四,辽宁省人民政府时期。1980年1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辽宁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改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以下设有市、县、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并设有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1983年4月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先后选举产生了两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鉴于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有关规定,1982年10月至1984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政社分开、建乡工作,建立起乡一级人民政府。这一时期,辽宁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排除干扰,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制定实施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六五”计划,积极推进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推动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改革发展,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初步开创了辽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跳转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本站作为公益性网络平台,不存在商业目的,所转载的内容仅供公众了解与借鉴。如您发现涉及版权问题或持有异议请联系我们,经确认后将予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