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30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制定3件:《辽宁省行政复议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改5件:《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信访条例》、《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废止、中止执行2件:《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批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个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7件:《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溪市技术市场条例》、《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改4件:《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废止5件:《大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抚顺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批准自治县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4件:《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执法检查】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地组织8次执法检查,对《税收征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气象法》、《保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了8个执法检查报告。其中,重点对失业保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8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8个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带队,深入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8个市,对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就加强“两个失业保险条例”的学习宣传,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解决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实现市级统筹,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加强失业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省政府认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失业保险工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次检查进一步推动了“两个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200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对2002年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10月,省人大常委会以营造良好开放和投资环境为出发点,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分成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到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6市,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运用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外资、台资企业的形式,对全省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1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四法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和投资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向有关执行机关指出在贯彻“四法两条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深入开展“四法两条例”的宣传教育,开创软环境建设新局面;要突出重点,集中搞好软环境建设的专项整治;要适应开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配套环境建设;要切实抓好开发区的工作,提高开发区建设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快外资、台资企业各类投诉案件的行政调解和依法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法制环境建设。
【司法监督】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把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司法监督工作的重点,组织力量对《刑事诉讼法》诉讼期限部分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部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的推动下,全省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大规模的自查自纠活动,清理和纠正了一批超期羁押的案件,促进依法办事。全年共受理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案件633件,对其中的16件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进行了督办,要求办案机关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省人大常委会选择袁洪沂不服省法院刑事判决案、锦州三建不服省法院民事判决案、金英公司控告营口市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案、王春丽控告沈阳市检察院违法扣押财物案等4件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经过认真的监督,4件案件都已得到纠正。2003年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省法院关于常委会交办的重点监督案件和通过信访、代表建议转交的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对省法院提出了明确的办理要求,促进案件的审理,进而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姜福坤 宋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