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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政办发〔2008〕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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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服务业 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制度和建立完善 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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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一、确定任务指标体系的依据
附表2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 为实现到2012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0%、规模力争翻一番的目标,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全力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特建立全省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分为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得到落实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基本原则: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协调和实施。 政府统计机构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全省服务业各级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部分服务业行业的统计和各类个体工商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全省各级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处理;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的检查、执法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完善本系统统计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全省境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要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市、区)、乡(镇、街)和社区(村)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微机,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辽宁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另行下发。 附件:1.辽宁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2.辽宁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为真实客观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适应宏观决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特确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统计制度的框架下,满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力量整合和信息共享;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标准、统计口径,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全面反映整个服务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同时,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一套能覆盖全部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推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分类的标准,结合服务业管理和统计现状,在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中遵循“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一是宏观性。通过统计体系的建立,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二是客观性。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指标更具备客观依据。三是指导性。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指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三、基本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反映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人均服务业增加值,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等。二是反映服务业运行质量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行业科技人员比重等。三是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旅游业总量、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星级住宿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民生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标。四是反映服务业结构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按服务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和按地区分组等,以及时了解服务业行业结构、投资主体以及地区分布状况等指标。 四、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采用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全面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部分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实行全面统计调查。 抽样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部分娱乐业,各类个体经营户进行定期抽样调查。 五、统计调查报告期 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服务业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即数据上报期分别为年报、季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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