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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关于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的意见
为深化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就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标准,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未依法履行延期手续的;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地下开采矿山至2007年7月31日后仍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五)由无资质机构设计,自行建设,无法保障生产安全和易造成严重污染的尾矿库(池);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和水源地、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相应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性分析、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对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治理措施,易造成溃坝事故的。 (六)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要求,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八)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九)在国有和其他矿区范围内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是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组织本地区的整顿关闭工作。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相互协作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严厉查处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环保部门停止新扩改建项目、上市融资核查、出口业务申请中涉及环保事项的审批;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坚持联合执法,切实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监管,严防反弹。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加大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和治理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结合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力量,专人负责,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要严防死守,做到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公安厅 省环保局 省工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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