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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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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5月份全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在省委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发现和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是,随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产生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一些地区特别是基层单位排查工作不细致,仍存在死角;个别地区、部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心中无数,工作无从下手;对隐患治理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为将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从现在起到9月底,全省要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电力、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渔业、农机、水利、旅游、教育、铁路、民航以及其他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盯住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当前全省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跟踪掌握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有效解决突出问题。要力戒形式主义,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加强对少数思想认识不到位、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专项行动进展迟缓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要进行重点排查,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抓住重点,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指导隐患排查和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中,要注意查找各自监管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办。省煤炭局和辽宁煤监局要派出督查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检查限产减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大对非煤矿山坍塌、水害、放炮等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中毒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办;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环节的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堵塞漏洞;公安消防部门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要重点对无条件立即完成火灾隐患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跟踪检查,逐项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对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沈阳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汲取湖南省在建大桥坍塌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在建工程专项检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施工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工商、国土、发改、经委、环保等部门要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实施专项整治。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 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业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隐患责任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停产停业强制措施。对因历史原因、目前无条件立即完成治理的较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实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治理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逾期未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排查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理以及治理不彻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罚。 四、做好专项行动中的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工作进程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安委会、省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国防科工办、农委、海洋渔业厅、水利厅、教育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电监会东北监管局要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进行调度统计和综合分析,并于每月26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