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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文帝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搞好专项行动,严肃认真整治非法用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创造更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辽宁为目标,着力解决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许卫国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闫丰、鲁昕和省长助理李文喜、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长冯韧担任,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小企业厅、卫生厅、工商局、安全监察局和省总工会负责同志组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厅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合法企业已录用的人员,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煤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文范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乡(镇)、村、企业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开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各类企业,重点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整治标准 (一)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合法《暂住证》; (三)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五)用人单位不得打骂体罚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钱物,不得使用童工; (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五、专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6日—7月11日)。各市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2日—7月20日)。广泛宣传、动员,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劳动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通过媒体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用人单位逐一进行复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月中下旬,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组到各市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站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要认真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保证专项行动必要经费,力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要特别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违法犯罪人员,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制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强化法制宣传,搞好舆论引导。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 (六)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中小企业厅 省工商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