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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提
辽政办明电[2007]5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进入3月份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呈上升势头。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重特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205号令),集中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治理和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重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在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与场所全面展开。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冶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农机、学校校舍及周边环境、旅游等行业和领域。
  三、工作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乡、企同步进行。省政府将组成19个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煤炭管理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织煤炭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消防、道路交通、危险品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城市燃气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客运企业、客运站、公路设施、公路建设工程和水上交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军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院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海洋渔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防汛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森林防火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校舍及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农委负责组织农机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单位、景区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东北电监局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沈阳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
  四、行动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从4月27日至5月31日,分企业自查,市县级组织集中排查和省(中)直有关部门督查三个层次,全面开展,同时进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狠抓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省(中)直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组要由领导带队,并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参加督查工作。为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质量,每个督查给必须聘请2至3名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专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深入排查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周密的排查计划和相应的工作措施,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负全面责任,要全面彻底地进行自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工作,专业督查组要深入各地的重点单位,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各地认真细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强化隐患治理。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立即进行治理。各级政府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有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特大隐患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场所或设施,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同时,要登记建档,并及时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在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4、严肃责任追究。凡因排查工作不力,造成事故隐患排查不清,以及隐瞒事故隐患不报或不积极治理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请各市和省(中)直有关部门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工作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24)86909383,86901629(传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