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2007〕19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调整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的请示》(沈政〔2007〕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规定,同意你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增加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煤炭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请你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职权划入、划出的组织工作。其他工作按照《关于在辽宁省沈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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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