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2007〕1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利用资产置换方式扩建校区的批复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扩建新校园的请示》(辽教〔2007〕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将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9号2.8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3473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转让,并将转让所得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主校区建设。
  二、转让资产须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资产转让要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
  四、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收入依法计征上缴的税费,作为省政府对学校校区建设的投资,由省财政全额返还。
  五、各有关部门要对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校区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其资产置换及校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