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通告所称街头用字指全市所有街头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标牌、宣传招帖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
二、整治要求
(一)汉字和拼音书写正确、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体字,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
(二)街头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
(三)文字书写要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汉语拼音横行书写要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须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写中文,下写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三、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10月,各级政府重点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社会用字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改,各有关部门重点对本系统内的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检查和整改;11月至12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四、处罚措施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自行整改;个别特殊行业在此期限内整改确有困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要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延长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月底。对不按期整改的,由市、县(市)区教育、工商、城管部门联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整改的,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七)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八)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制作、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用字(如店招、牌匾,须制作规范字体副牌挂于醒目位置)。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