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科发〔2007〕43号
各市科技局: 现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基础和科技支撑条件,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示范区。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2.《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