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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时间: 2007年07月16日

关于2007-2008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
新增本科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辽教办 [2007] 126号

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文件,现将今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新增本科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学校对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提出撤销申请。
  2.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3.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4.严格控制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并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的申报材料《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发至gjc86896698@126.com(文件名称应为:学校名称加专业名称)。
  5.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中第4页,增加“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一栏,请重新下载此页(见附件)。
  6.申报目录外专业和教育部控制专业的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由一式十一份改为八份。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文件,可登录教育部主页http://www.moe.edu.cn/,点击“高校教学”查看。

  附件: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doc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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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