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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 《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07]77号)实施以来,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完成行风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全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为鼓励先进,促进我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工作取得更大成绩,省卫生厅决定评选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中评选产生;先进工作者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单位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和主管行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卫生行政部门考评达标单位,并在市级行业评比中排名靠前。 2、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认真完成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3、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措施, 按时完成“诚信服务评价”网上直报工作,认真复核,不弄虚作假。 4、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得当,民心网案件反馈及时。 5、积极贯彻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 (二)先进工作者 1、所在单位必须连续3年以上获得行风工作评比先进单位或标兵单位; 2、连续3年以上负责行风建设工作; 3、工作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肯干,工作业绩突出。 三、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先进集体评比不受名额限制。先进工作者各市卫生局评选推荐出1-2名;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各评选推荐1名。 各地、各单位结合评比条件组织推荐,省卫生厅根据年底考核及日常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定,确定2007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请各地各单位将申报表(见附件1、2)于2007年12月18日前报省卫生厅监察室。 附件:1、辽宁省卫生系统行风管理先进集体申报表。 2、辽宁省卫生系统行风管理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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