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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01号

来源: 省卫生厅   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各市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参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辽宁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确定的辽宁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规划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属医疗机构除外)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卫生厅。省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到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7月,受理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省卫生厅不受理医疗机构(不包括省属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批
  1. 省卫生厅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市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卫生厅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 省卫生厅综合专家意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机构的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机构。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机构。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医疗机构收到配置批复后,要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一并,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逐级送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厅,省属医疗机构直接送交省卫生厅。
  2.印发
  省卫生厅制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5),核实配置机构批复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经复核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审签,厅领导签发后,再印制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工作,并通知相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规划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提交《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提交处理意见。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省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到省卫生厅。
  (二)论证审批
  省卫生厅自更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更新的批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省卫生厅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论证和现场查验。
  (三)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后,要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以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送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厅。省属医疗机构直接送交省卫生厅。
  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需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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