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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连、本溪、营口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对开展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集中化检测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卫生部对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血液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卫生厅决定在沈阳市—本溪市、大连市—营口市两对城市间开展血液集中检测试点,即本溪市中心血站采集的血液标本送到沈阳市中心血站(省血液中心)检测,营口市中心血站采集的血液标本送到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检测。 二、试点时间安排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对试点城市开始沟通协调,在2008年2月底前签订集中检测合同,5月1日前开始正式启动试点。 三、集中检测项目 此次试点血液标本集中检测的项目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卫生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经验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小组组成见附件)。同时,省卫生厅将在经费上对试点市中心血站给予支持。各试点市卫生局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血站的投入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2、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心血站要尽快研究试点对接方案,研究签订血液集中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血液标本集中化检测工作的规范开展。 3、各试点市中心血站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制度,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包括对采集、运送、网络传输以及全员的质量控制培训,确保血液标本集中化检测的安全性。 4、各试点市中心血站要尽快对现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进行升级,使之符合集中化检测的相关要求。 5、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心血站要加强协调沟通工作,妥善解决集中检测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辽宁省血液集中检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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