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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辽建 [2007] 152号

来源: 省建设厅   时间: 2007年05月30日
各市建委(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程序
  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聘用单位应在辽宁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zczx.lnjst.gov.cn)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验印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汇总材料报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对其上报材料验收登记后送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向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者须提供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部门上报初始注册材料包括: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函(以正式文件上报);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见附件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见附件2)各一份;
  2、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通过聘用企业按上述申报程序报初审部门。
  3、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申请公路、铁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纸张统一规格为A4纸。
  三、注册相关问题及要求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材料报送按《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见附件3)要求办理。
  2、各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辽宁执业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3、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造师注册的管理工作。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厅委托,并在其指导下负责全省建造师的具体注册工作。省建筑业协会要认真配合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做好注册申报材料的收件、验收登记等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企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程序做好申报、初审等环节工作。
  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省建设厅联系人:于莉 电话:024-23448646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阎文志 电话:024-23974410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联系人:曾和国 电话:024-22713480
  附件: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略)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略)
     3、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略)
     4、各市申报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材料时间表(略)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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