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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地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7号)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在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交易资料的基础上,经统一测算,综合平衡,制定了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现予以公布。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2、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应用说明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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