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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
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劳社发 [2006] 50号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06年07月19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门诊和住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门诊部)可申请门诊定点。
  二、经批准成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政策,适当降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做到既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减轻个人负担,又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作用。同时,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低价、便捷的医疗服务,吸引参保人员前来就医。
  四、各市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可逐步探索将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及部分门诊特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地、就近的医疗服务,同时降低医疗成本,减轻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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