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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人事厅   时间: 2003年07月14日

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 [2003] 14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落实《人事人才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辽人发[2002]20号)精神,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是在辽宁省所辖范围内的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部门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对于具备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其它任职条件,符合辽宁省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人员,按现行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参加相应评委会的评审。
  (二)对于在企业经营、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审下列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三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国家实用型专利技术3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年盈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
  5、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内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负责人。
  符合下列三项条件者,可以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2、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二篇学术论文;
  3、取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型专利技术1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年盈利在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
  5、企业在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出口交货值在5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
  (三)对在企业管理和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要提供反映企业销售额、出口交货值和纳税额等材料,出具各级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证明。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本人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以及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原件、论文、专著、译著、科研成果等。
  (二)参评人员可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推荐手续。经各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申报评审高级的报到省相应高级评委会;申报评审中、初级的报到各市相应中、初级评委会。
  (三)评审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取得资格进行审批。并颁发由辽宁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发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市人事局发放。
  四、有关其他问题
  (一)非民营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工作,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可按《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3号)文件执行。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优势,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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