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省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行为,提高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技咨询(中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科技咨询(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科技咨询(中介)服务行为,促进科技咨询(中介)的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精神和《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省科技咨询(中介)机构从事为技术创新和扩散提供技术支撑、要素配置方式、咨询评估服务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和调节技术创新和创新扩散过程中市场行为的咨询(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人员。
第三条 科枝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全省职业资格体系统一管理。省人事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该职业水平评价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测试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两个等级。评价采取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条 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评价合格,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人事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用印的《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 第六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测试与评价统一证书的办法。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的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测试与评价办法,审定测评大纲,建立测评题库,确定合格标准。
省人才中心具体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和资历评价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省人事厅与省科技厅共同组建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负责对参评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和科技咨询(中介)师人员的资历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的培训工作,包括拟定培训科目、编制培训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科枝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
(一)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
现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志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往届获得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职业培训并参加职业水平测试与评价,成绩合格。
(二)科技咨询(中介)师
1、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证书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5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科技咨询(中介)工作满3年;
5、获博士学伎。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实行登记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取得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并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科技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取得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登记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从事科技咨询(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科技厅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到省科技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辽宁省科技厅取消登记,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综合素质测评与资历评价。
第四章 专业能力与培训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一)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
1、能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提出信息发布方案;
2、能有效接待客户,回答客户提出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客户回访掌握客户的需求变化;
3、能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进度跟踪。
(二)科技咨询(中介)师
1、能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咨询服务,有效识别和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
2、独立完成咨询项目的合同谈判、方案设计和实施,制订客户发展战略;
3、能对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进行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不具备上述专业能力者需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并获得培训证结业证书。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仍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科技咨询(中介)发展信息,完成每年12天以上的继续教育进修期,保持与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要求,省人事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证书取得者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由施教机构和主管单位进行考核,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通过辽宁省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认定,取得职业水平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取得助理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科技咨询(中介)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