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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刚才,会议表彰了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沈阳市、鞍山市、铁岭市、桓仁县做了经验介绍,他们的经验可以概括为20个字,即政府重视、统筹规划、建立机制、落实政策、规范管理。会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组织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套制定了发展计划、督导评估、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四个操作性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两点意见。
一、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情况
1989年全省第一次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现已形成以教育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全省幼儿园数达到了7071所,在园幼儿71.5万人,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75%,比2001年提高了12.7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2.5个百分点。民办幼儿园数量由2001年的1784所增加到4538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4%。全省68%的县区基本达到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3岁前儿童在园数量已达2.4万人。
1.教职工素养不断提升。“十五”期间,省政府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教育工程之中,使之更加正规化、专业化,促进了幼儿教师专业素养的全面提升。截至2006年底,全省幼儿园有教职工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7000人。园长和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6.4%和95.2%,均列全国第7位。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园长和专任教师2万人,占55.3%,比2001年提高了11.2个百分点。
2.办园条件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按民用标准收取幼儿园事业费、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所)收费放开、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等政策,使全省幼儿园占地面积、园舍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不断增加,幼儿园的图书、资料、玩教具也不断丰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已发展到162 所,占幼儿园总数的2.3%。
3.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在2002年和2003年召开的全省基础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省政府明确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0—6岁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纳入到儿童发展规划之中,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卫生部门共同检查幼儿园卫生保健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工作,初步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学前教育的良好局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学前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全国发达省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乡(镇)因财力紧张等原因,出现了变卖、停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现象。许多原附设在小学的村办幼儿园(班)也因小学的撤并而解散,危及原本就脆弱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二是幼儿教师编制以及工资待遇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幼儿教师一直没有独立的编制,带来了身份、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专业教师数量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生师比高达24:1,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15:1的标准。尤其是农村幼儿教师流失严重,很多乡镇中心幼儿园不得不聘任小学分流的公办教师,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越来越严重。三是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省本级多年来一直没有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地在学前教育的投入上也存在很大差距,难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四是管理机构不健全。在14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只有3个市保留了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一些市只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工作人员。对于这些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学前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第一环节,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将影响以后各级教育的发展水平,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辽宁教育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就要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特别是要优先发展学前教育,为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保证每个孩子在人生之初都能接受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学前教育,为其终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开端。“十一五”时期,全省要以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将学前三年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保持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幼儿园为核心,形式灵活多样、遍布城乡的学前教育网络。
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85%,2岁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学前教育普及县区达到95%以上,95%以上的乡镇设有中心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200所;大专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教师比例达到60%;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双高普九”县(市、区) 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2岁以下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比例达到4%;每个乡(镇)至少拥有1所标准化的中心幼儿园;9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提高普九”县(市、区)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2岁以下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比例达到3%;每个乡(镇)有1所中心幼儿园,8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巩固普九”县(市、区)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75%以上;2岁以下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90%以上的乡(镇)建有中心幼儿园,7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抓好以下7项重点工作。
1.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0-6岁儿童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负责指导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指导实施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各市政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并保证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问题。统筹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政府制定、实施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幼儿园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安排并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负责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办好街办幼儿园,积极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问题。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婴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职责,提供办园场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村委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村级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并对家庭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民自治组织都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对学前教育资源实施监督,确保其真正用于学前教育;继续开展普及学前教育县(市)区活动,把幼儿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质量提升纳入“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的评比内容,纳入到全省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普九检查验收工作的指标体系,并把评选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主管领导业绩挂钩。
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当前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单设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职干部从事学前教育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教育内容;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与监管,并根据生均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所)的收费意见;办好公办幼儿园,发挥示范作用,防止和遏制“民进国退”的现象发生;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办学资源实施监督;组织培养和培训园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教学、科研及家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财政部门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提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实施收费。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帮助幼儿园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制定儿童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社区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学前教育发展。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和农村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教师资格证明的幼儿教师,执行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退休福利待遇。幼儿教师在评优、晋级、医疗方面应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妇联组织要配合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婴幼儿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2.落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一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鼓励村委会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现有幼儿园不断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环境和人力资源优势,定期对散居儿童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二是建立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园长负责制和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效益。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聘任制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是保障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四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的事业单位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享受当地中心小学校长同级待遇。每所幼儿园至少保证3个编制,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的编制问题。五是建立学前教育的扶贫帮困制度。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及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探索实行“教育券”制度,为贫困家庭孩子入园接受学前教育给予适当补助。六是禁止乱收费。任何部门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收取额外费用。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七是实行规费优惠政策。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
3.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从地方财政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集体性质幼儿园大型设施及房屋的修缮。公办幼儿园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前教育的经费要随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沉淀、截留和挪用。
省政府从2008年起,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和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用于鼓励和扶持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多种办园模式共同发展、学前教育普及率逐年提高的县(区)、乡(镇)及幼儿园。各市、县也要设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4.推进幼儿园建设。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之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及规模。一是市、县(市、区)要建设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要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转企、出售或变相出售,已转企、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对确因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需要转制的公办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对布局调整中出现的暂时性闲置幼儿园资源,必须严格控制转制为经营性开发,优先用于本区域3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继续办好幼儿园。要保障幼儿园的公用经费、教师工资、房屋修缮、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投入。企事业单位转制后,要将幼儿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园模式,提高幼儿园的效益和活力。三是乡(镇)政府要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做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规划,每个乡镇要建设1—2所标准化的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要优先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四是贫困和偏远地区开展散居儿童的学前教育。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五是开展城市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手拉手”帮扶活动。发挥城市幼儿园教育资源优势,支援乡村幼儿园,提高农村学前教育质量。六是取消农村小学举办的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从2008年开始,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七是确保幼儿园安全。学前儿童入园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确因布局调整等原因造成儿童入园困难需集中接送的,要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审验和准驾手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5.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在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科学、教育质量较高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在贯彻幼教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感恩教育、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二是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三是各幼儿园要与家庭和社区密切合作。利用社区和家庭及社团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成立家长学校,逐步形成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协调一致的格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学前教育质量,教师是关键,必须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一是教育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基础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中,保障经费,深入实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骨干教师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二是开展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百名带头人的培训工作。按照农村幼儿教师总数的1%、10%、20%、30%的比例,逐步建立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梯队。三是各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活动。根据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招生制度,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质量。
7.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重点做好督政工作。督导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整合学前教育资源,调整布局;及时解决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0—3岁儿童受教育率、0-6岁儿童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覆盖率、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率等。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作用,设有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待遇;解决政府办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编制问题,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的工资;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办好公办幼儿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县(市、区)至少有一所教育办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四是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公办幼儿园经费足额拨付,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设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五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建园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国家无形资产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通过督政,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的主管职责,使有关法规、计划、经费、教师编制、工资待遇等落到实处。要通过督学推进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托幼机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园、科学育儿,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
总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努力使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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