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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7年09月1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省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调查研究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实施后的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承办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规章和省会市、较大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七)拟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做好有关的指导、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实施。

   (八)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各市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并监督纠正有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应诉等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按有关规定,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一)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指导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和政府法制建设的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及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办内各处业务协调工作;拟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法制建设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负责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负责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宣传及政府法制信息综合、交流和统计工作。

   (二)立法一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经贸、交通、城建、资源、环境保护和农林、水利、财政、审计、金融、税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并负责与上述有关部门的联系。

   (三)立法二处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法制工作,并负责与上述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处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各市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办理省政府规章和省会市、较大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及省政府各部门、各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

   (五)行政复议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省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事务,受省政府委托出庭应诉;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负责省政府行政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联系协调有关仲裁机构。
 
      三、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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