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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3年11月27日

辽宁省教育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辽宁省教育厅,对外挂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与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是中共辽宁省委主管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组织推荐工作交由省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综合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核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

  2.制定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

  3.审批省、市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审核省、市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市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5.审核教育部设在辽宁省的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6.省属高等院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申请的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中的教育合作项目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实施。

  7.指导非教育系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

  (四)转变的职能

  1.将负责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派遣工作逐步改为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不再承担高职专业、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高职专业修业年限的审批职能。

  3.不再承担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本、专科教学计划的审批职能。

  4.将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5.将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辽宁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负责提出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统筹管理全省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工作;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中等、初等和学前教育的地方教材;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设立。

  (五) 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六) 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审核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工作;审批省、市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核省、市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

  (七) 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 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育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十) 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各类高、中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一) 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二) 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出国留学和来我省留学管理工作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按有关规定承担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学人员归国后的安置工作。

  (十三)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 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 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六)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 负责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 监督检查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工作。

  (四) 负责省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工管理和协助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职务。

  (五)  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驻辽宁的国家部、委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

  (六) 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厅长(省委高校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文秘、督办、信访、保密、档案、信息、保卫等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

  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及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指导计划;负责普通和成人高、中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管理省属高等到学校笔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的条件装备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四)人事处

  规划指导全省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与厅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与厅机关的干部管理工作;协调并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五)高校干部组织处

  指导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分工管理和协助管理省属高校的校级领导职务;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驻辽宁的部委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负责高校后备干部队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六)财政审计处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多渠道筹措及管理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管理国家和省下拨的各种教育专项经费;编制省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和厅机关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国内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负责管理直属院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监督资本运营;参与起草教育收费及管理政策,审核教育部在辽宁省的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统筹管理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拟定地方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和教育教学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及教材建设;审核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办学资格;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地方教材;指导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学前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和工读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指导师范教育工作在职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培训工作;拟定全省中小学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师范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制定地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负责普通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审核及学籍管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教材建设;负责各类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审核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略)

  (十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组织省政府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市县的教育督导工作;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十二)思想政治工作处

  负责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维护高等学校的稳定;指导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建设和社会科学研究;监督检查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件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十三)科学技术处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机构的发展建设;指导高等学校产业、科技园区发展建设工作。

  (十四)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拟定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政策;协调有关学校及学生参加国内、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和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五)省语言文学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和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及测试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外事办

  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国外来我省留学及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地方公费留学人员选派和自费留学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综合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承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工作;负责全省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1.负责厅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省直工委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厅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3.组织厅直属机关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4.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5.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6.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建设;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7.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协助厅党组管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9.领导厅直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完成厅党组交办的目标管理、机关建设等工作。

  (十九)监察处

  省纪委、监察厅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处职责 :

  1.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及教育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对省教育厅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协助省教育厅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省教育厅研究、制订本系统、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   

  6.对省教育厅党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情况,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并有权初步核实。

  7.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教育厅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离退休干部服务处(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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