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 -> 政府机构 -> 省政府组成部门
【字体: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来源:   时间: 2003年11月16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含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矿厅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委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厅、煤炭局、石化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6、海洋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经销矿产品许可证的审批职能。

  3、不再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的审批职能。

  4、将临时用地的审批职能交给市级人民政府。

  5、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承担。

  6、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7、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三)强化的职能

  省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省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测绘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综合、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法规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指导、检查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全省地质调查规划;实施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拟定全省土地、矿产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本行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处

  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实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指导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全省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价的专家系统;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政策。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制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负责发布全省地质灾害预报;对地热、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地质勘查处

  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对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参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在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审核;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对全省地质调查工作进行统一综合管理。

  (十二)执法监察处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地质勘查、储量审批、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矿业权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三)人事教育处(科技外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职责分工问题。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对其中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