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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3年11月09日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 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海洋水产厅更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不再管理渔业生产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三)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重大权益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监督管理全省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证,按规定实施海域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和内陆渔业水域重大工程项目。

    (五)贯彻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七)管理全省海监队伍,依法对省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八)研究拟定全省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全省渔业无线电工作;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省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和发证,查处渔船事故;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船用产品检验;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

    (九)指导全省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渔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审批并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依法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渔船、渔机技术改造。

    (十)组织全省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指导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拟定行业技术标准;按规定管理海洋与渔业标准、计量工作。

    (十一)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负责海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海上渔业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厅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新闻宣传、督查信访和后勤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政策性文件;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立法规划和计划;监督海洋与渔业执法检查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行政复议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的申报与推广工作;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拟定行业技术标准;发放产品和种苗质量合格证;按规定负责海洋与渔业标准、计量工作。

    (四)海域管理处

    拟定全省海岸带、海岛、所辖海域的海洋政策和法规;拟定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资源管理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核准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组织实施省海域勘界工作;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联系我省海监队伍;对我省管辖的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五)海洋环境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省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负责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发布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的有关数据。

    (六)渔政处(渔港监督管理处)

    拟定全省渔政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查处渔业违规违法行为;核发渔政检查员执法证件;负责渔业执法监察;组织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具体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台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环境监视监测和质量评价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处理涉外渔事纠纷;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管理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监督、检查渔船和渔港交通安全;审批发放渔船检验许可证。

    (七)渔业处

    拟定全省渔业产业的政策法规;拟定并实施全省渔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发展,发放并管理全省水产养殖使用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渔药、渔用饲料生产和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申报外海和远洋渔业许可;指导渔船、渔机和网具的技术改造;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组织体制改革;搜集、传递国内外水产品市场信息;负责节能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管理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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