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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3年11月04日

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文件) 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由省财政厅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组织对省内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离任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省辖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援助、贷款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 行国家和省财经方 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辖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省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 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 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省政府、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报告、文件以及管理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宣传、信息、统计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行政 后勤、安全保卫 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二)法制处(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审计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细则的草拟和报批;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市、县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负责组织对省委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考察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省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市、县领导干部、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计划等。

    (三)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国有企业监事会)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审计省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 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投资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综合管理省属国有境外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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