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公告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8年11月10日起办理退还业户预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业务。请有关业户持缴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属工商管理所办理退费手续。截止日期2008年12月10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