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我省将于2008年10—12月,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清查工作。
一、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
二、单位清查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为2008年预计数。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清查表)》、《法人单位基础资料规范情况》,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清查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
四、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
辽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