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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对我省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和谐辽宁。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省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
潮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监测中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在预报中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在预警中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统筹规划的原则。在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要按照重建规划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总指挥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地
震局、省旅游局、辽宁海事局、省军区司令部等。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批准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
(7)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国际援助申请;
(8)决定应急结束。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海洋渔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渔业厅厅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沿海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5)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6)负责起草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的经费计划与安排。
省经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海洋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毁海堤的修复。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预案修订及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省交通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海洋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有关信息,防止船舶因信息不畅遭受灾害侵袭,向受灾地区提供救助的交通设施。
省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服务,向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气象的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对我省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啸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
省旅游局:根据需要关闭赤潮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信息。
辽宁海事局:搜救因灾害遇险的船舶和人员,组织飞机和船只做好海上抢险和救助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
2.4 专家组
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和省海洋渔业厅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 海洋自然灾害的种类及预警分级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Ⅰ级预警(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2 风暴潮Ⅱ级预警(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3 风暴潮Ⅲ级预警(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1.4 风暴潮Ⅳ级预警(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3.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将受到近海海啸和越洋海啸影响时,发布海啸警报。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2.1 海啸Ⅰ级预警(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2.2 海啸Ⅱ级预警(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2.3 海啸Ⅲ级预警(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2.4 海啸Ⅳ级预警(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3.3.1 辽东湾海域预警
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
3.3.2 黄海北部海域预警
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
3.4 赤潮预警启动标准
3.4.1 赤潮Ⅰ级预警(红色)
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赤潮引发的游泳生物死亡;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50%,波及面积达10万亩;赤潮发生面积达200 平方公里。
3.4.2 赤潮Ⅱ级预警(黄色)
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出现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不适的病例报告;赤潮毒素超出国家海洋局的警戒标准;因赤潮引发的养殖生物死亡,死亡率达20%,波及面积达4万亩;赤潮发生面积达100 平方公里。
4 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海洋灾害的监测
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和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卫星与航空遥感;判断海洋灾害的种类、成因及消长趋势。同时开展赤潮发生海域的应急监测,对赤
潮灾害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法消除赤潮对养殖区的影响;关注溶解氧的变化,密切注意养殖区生物及自然海域游泳动物的死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减灾和防灾措施。
4.2 海洋灾害的预警
(1)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预报系统及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汇总,预计将达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指挥部总指
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省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2小时内将应急警报送辽宁电视台。
(2)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预警,海啸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和赤潮灾害Ⅱ级预警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预报系统及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预计将达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Ⅳ级警报和赤潮灾害Ⅱ级警报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预警预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立即报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省风暴潮、海啸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并签发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啸和赤潮影
响的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在3小时内将应急警报送辽宁电视台。
4.3 海洋灾害的报告与发布
海洋灾害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海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发展趋势,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内容还要包括赤潮的区域范围、赤潮的生物种类、生物密度、生物病毒、飘移路径,对人类的健康危害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5 应急响应
5.1 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灾害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沿海市、县两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沿海市政府应当依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转移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2 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
Ⅳ级和赤潮Ⅱ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沿海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相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沿海县政府应当依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转移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的应急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省、市两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县政府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 预警处置的要求
5.3.1 监测机构的处置要求
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跟踪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趋势,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5.3.2 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监测机构的处置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
5.4 应急结束
5.4.1 提出会商结论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指挥部。
5.4.2 终止应急状态
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突发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实施。尽快对赤潮生物类群进行鉴定,初步判断是否含有毒藻类;采样分析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是否达到警戒标准;开展医学调查,确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6.2 调查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调查队。调查队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组成。海洋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
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深入养殖区开展渔业及水产养殖业损失调查,尽快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监测措施保障
7.1.1 近岸监测
风暴潮监测: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海洋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各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站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赤潮监测预报。
7.1.2 船舶监测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中国海监辽宁省总队、省渔政监督的船舶以及沿海其他船舶,在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4小时内出航。
7.1.3 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近岸海域可利用公众网络实现数据传输;陆域可使用有线固定电话传送信息。为保障数据的及时传输,在通讯网络的配置上,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有线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互联网数据传输等手段;船舶通讯主要依靠高频电台,使指挥调度命令得以及时传达。
7.3 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
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武警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
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4 资金与物资保障
7.4.1 应急资金保障
全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省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保持原供给渠道不变,列入相关部门年度综合预算。发生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并启动应急
预案后,省级应承担的经费,由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7.4.2 应急物资保障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 公众宣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7.5.2 专业培训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监测预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海洋灾害应急业务培训、业务能力上岗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7.5.3 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7.6 监督检查
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沿海市、县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8.2 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
赤潮灾害:是指海洋中的一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海洋渔业厅制订,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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