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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 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辽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的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我省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要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5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江大河、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辽宁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设立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2.1.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武警辽宁省总队、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财产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事发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5专家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大江大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省管大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水资源的调度,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调运。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全省汛情与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按时向省防汛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气象灾害等级进行评估。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省军区提供全面气象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省交通厅:负责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省建设厅:负责协助指导全省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网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启动《辽宁省战备应急通信预案》,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省卫生厅: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
省农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制定我省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船舶、海上设施的防风暴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启动《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省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沈阳铁路局:汛期优先支援运送防汛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铁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铁路水毁工程,确保运输畅通。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确保运输畅通。紧急情况时及时为抗洪抢险提供支持。
省财产保险公司:在暴雨或台风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防洪、防淹及防台风的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驻辽部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织防办水情、水库、通讯、物资等相关职能组的高效运转;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2.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d.境内的太平湾、桓仁、太平哨水库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在防汛期间及应急响应期间,要服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调配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根据气象预报,地区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相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沈阳中心气象台应及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省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鸭绿江的主要河段(主要河段是指:辽河、大辽河、浑河的大伙房水库以下、太子河的观音阁水库以下、绕阳河的东白城子水文站以下和大凌河的白石水库以下的河段、鸭绿江流经我省的部分)的防汛管理及省属大型水库和桓仁水库的防洪调度及应急响应期调度;太平湾、太平哨水库在汛期应服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多座地级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指挥部成员参加的会商,视情况启动省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防总,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一座地级市或多个县(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一座地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地级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座地级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立足防患于未然,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后,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并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暴潮灾害
(1)台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台风、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做好水库应对台风的准备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g.各有关部门应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事发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布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海洋部门应做出风暴潮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进行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应组织对成熟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抢收抢护;对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通信设施损坏,要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广告牌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g.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工作需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太平湾、太平哨、桓仁水库出现险情时,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抢险。
4.6.6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责任,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驻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危险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派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地级市的2/3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
(2)一座地级市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
(3)一座地级市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亿元以上。
4.12.2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3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商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后,尽快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抢险救灾工作建议。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13.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情的,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应急结束
4.14.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辽部队和全省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省军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沈阳军区有关指示、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和灌溉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e.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省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市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紧急需要。
b.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省财政安排省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和省管的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进行防汛抢险及抗旱。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省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加快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完善全省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省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大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和完善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科技水平。
5.3.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省军区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省共有16条,分别为:辽河、老哈河、西辽河、东辽河、浑河、太子河、柳河、绕阳河、大辽河、鸭绿江、浑江、叆河、大凌河、小凌河、大洋河、青龙河。
7.1.2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省共有32条,分别为:清河、半拉江、富尔江、蒲石河、草河、哨子河、碧流河、细河、牤牛河、第二牤牛河、大凌河西支、女儿河、六股河、大清河、复州河、东沙河、西沙河、养息牧河、秀水河、汎河、柴河、寇河、招苏台河、二道河、公河、蒲河、苏子河、海城河、北沙河、汤河、细河、扣河子河。
7.1.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5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及省属大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总备案;鸭绿江、叆河、大洋河、浑江、东西辽河、老哈河、柳河、清河、六股河、小凌河的主要河段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以及其他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跨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或者由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7.1.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7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省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8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9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10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2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3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4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5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6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7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8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9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7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0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1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
7.1.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23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全省多个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和我省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国际河流水情信息交换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关于提供汛期水文情报的协议进行。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省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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