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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省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成立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旅游局、省环保局、省农委、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2.4各市政府可以参照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认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和省应急防治指挥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和武警总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和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省经委、省卫生厅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启动“辽宁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为应急指挥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6.5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省农委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财政部门应根据近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中央和省本级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各市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级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厅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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