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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2)发生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外,但船舶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将要对我省搜救责任区内海域构成重大威胁时的应急反应行动;
(3)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府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保证应急反应机制高效运行;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实施分级管理。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危害。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保证应急处置的战斗力;以专业反应力量为主,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兼职反应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
2.2指挥机构
成立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总指挥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辽宁海事局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辽宁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等。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发生在本辖区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污染事故现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由指挥机构指定。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省海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结束。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查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污染事故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5)负责起草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培训和演习、日常运转和维护;
(7)负责组织船舶污染应急专家组;
(8)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辽宁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海上污染监视与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污染控制与清除作业和事故调查等。
省海洋渔业厅: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水质应急监测,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核实海洋与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港航企业参加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确定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参加海上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海岸线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回收污染物,核实陆域污染清除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海域污染应急反应的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运输。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应急资金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省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做好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救治因污染应急造成的伤病员。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污染应急的通信管理,保障通信畅通。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负责参加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协调有关部队参加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行动。
2.2.4市级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本辖区市级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的执行。
2.2.5现场指挥及主要职责
(1)根据现场状况初步判断污染事故性质与规模;
(2)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3)确定现场的通讯、联络方式,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4)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6)负责调动和指挥应急反应队伍,开展清污作业。
2.3专家组
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组。专家组由航运、海事、造船、法律、环保、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管理、石油和化工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支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2)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3)为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2.4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辽宁省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3.1.1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构成一般污染事故:
(1)船舶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不构成威胁;
(2)动用污染事故发生地港口企业或船舶自身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污染源;
(3)污染事故发生地港口企业或船舶自身应急清污能力能够围控和清除污染。
3.1.2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构成较大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动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
(3)动用污染事故发生地港口企业或船舶自身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较难控制污染源;
(4)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所需应急资源超出污染事故发生地港口企业或船舶自身应急清污能力。
3.1.3重大污染事故(Ⅱ级)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构成重大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动用市级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不能控制污染源;
(4)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所需的应急资源明显超出本市应急清污能力。
3.1.4特大污染事故(Ⅰ级)
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时构成特大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船舶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区及海岸线构成严重威胁,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3)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大范围泄漏,造成沿海海域严重污染;
(4)动用我省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不能控制污染源;
(5)围控和清除船舶污染所需的资源明显超出我省应急清污能力。
3.2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和要求
(1)获取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给指挥机构或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指挥机构转报。
(2)发生Ⅳ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应急反应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发生Ⅱ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3.2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船舶的名称、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的种类、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3报告方式
海上报告以VHF甚高频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和海岸电台为主;陆上报告通过各级指挥机构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报告。
3.4信息发布
指挥机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应急反应信息。根据应急反应行动的进展情况,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信息发布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港口企业、市海上搜救中心、省应急指挥部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2)船舶污染事故等级与分级响应对应关系是:特大污染事故对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对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对应Ⅲ级响应,一般污染事故对应Ⅳ级响应。
(3)对特大污染事故,超出我省应急处置能力的,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污染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3)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Ⅱ级响应时,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污染应急指令。
(4)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相关指令。
4.3指挥机构的行动
(1)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指派现场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在各方面全力接应、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2)指派船艇对污染源周围海域和污染物主要到达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3)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必要时召集应急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报告的事故信息,评估污染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确定事故等级,拟定应急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反应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事故现场。
(4)判别污染物扩散轨迹和受污染威胁的海上及岸线敏感区和设施,以及相应适宜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发布通报,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控和清污准备。
4.4现场指挥的行动
4.4.1接到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现场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4.2现场指挥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确定污染事故现场的准确位置和污染事故的初步原因,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
(2)确定现场通信联络方式;
(3)及时报告污染物种类,污染事故规模,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污染物运动方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
(4)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责令事故当事人采取可能做到的防控措施,请求指挥机构进一步调动应急反应队伍及装备;
(5)组织指挥应急反应队伍进行污染物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污染物种类、规模、运动方向、事故位置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5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反应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器具。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参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的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造成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当污染物可能对现场或附近的群众构成健康威胁时,指挥机构应当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动员所辖范围内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4.7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2)污染物溢出量查验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污染物种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
(4)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有资质的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
(5)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8应急结束
指挥机构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可适时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反应结束应考虑下列要素:
(1)污染事故现场已得到控制;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安全范围以内;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得到控制和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回收污染物处置
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当地海事与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
5.1.2环境恢复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响时,指挥机构在应急反应结束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跟踪监测及恢复方案。
5.2应急费用的证据与索赔
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做详尽的记录,保留应急反应费用的证据。索赔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
5.3应急总结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结束后,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应急反应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价,提出应急反应的改进建议,促进预案的逐步完善。
5.4应急处置流程图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行动的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急通信与信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设备保障
(1)按照我省海域船舶流量、种类及敏感区域分布等情况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基地,配置应急反应设备,最大程度地处置发生在我省海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
(2)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有关石油和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污染应急设备。
(3)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在其制定的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中列明本责任区内可供使用的污染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污染应急设备信息库。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建立的污染应急设备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信息库。
6.2.2队伍保障
(1)船舶污染应急反应队伍由清污队伍、化学品中毒应急救治队伍、监视与监测队伍及其他应急反应力量组成。负责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及回收;负责现场污染监视、监测,确定污染发生的位置、污染物的理化特性、水文气象、事故初步性质和规模,估计污染物的数量、污染面积、扩散速度和方向。
(2)各级政府应注重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在不断扩充规模和提高素质的同时,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原则,不断加强兼职清污队伍、社会储备力量的建设与培养,以提高其专业技能。
(3)当应急反应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行动。指挥机构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在其制定的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中列明本责任区内可供调用的各类应急队伍人员数量,建立本责任区应急队伍信息库。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建立的应急队伍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信息库。
6.2.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指挥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2.4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海上医疗援助工作;指挥机构应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6.2.5治安保障
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专家组为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为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漂移预测和污染物的回收、清除等提供技术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指挥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污染事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以适当方式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知识宣传,增强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
6.4.2培训
应急人员应通过培训掌握船舶污染事故控制及污染物清除等应急反应理论知识,确保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的正确合理和有效实施。
专业清污队伍及有关人员应由经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6.4.3演习
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反应和安全保护的实战技能。
(1)演习的种类与间隔期。每3年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的船舶防污染演习。市级海上搜救中心依据各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举行船舶防污染演习。
(2)演习的目标。使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的各单位、部门熟悉、掌握和理解各自的应急反应职责;保证污染应急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及时发现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便予以改进和完善。
6.5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由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船舶: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船舶污染:指由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包括油类物质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污染源:指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设施和装卸站(点)等。
污染物:指油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油类: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和其他油类(及类油)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指《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附则Ⅲ中所指的有毒有害物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沿海各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及各市级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3)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
(4)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3区域协作
(1)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本级应急反应能力时,指挥机构应作出区域协作的请求。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等情况。
(2)与周边省份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3)与国际间的协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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