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委、卫生厅、广电局、工商局、商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省委宣传部,辽宁日报社,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沈阳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 查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省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国务院和外省紧急支援等。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区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民政 厅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厅长担任,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省民政厅、水利厅、农委、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和省民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省民政厅、财政厅、经委、建设厅、交通厅、粮食局、商业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沈阳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农委、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辽宁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辽宁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省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救灾工作的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省交通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省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汛情的监测和上报;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省商业厅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省武警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阳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情况、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讯、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省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省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省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8万间以上(含8万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省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省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市、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省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少于5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少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含1万间),少于8万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国务院上报灾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少于3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少于1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少于1万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50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县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 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 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 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 附则
7.1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