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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07年09月21日

省海上搜寻应急预案

  

辽宁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我省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或发生在境外水域,涉及我省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3.4 海上搜救责任区划分

(1)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C点顺序连接并自C点沿38°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与海岸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A、40°00′00″N/119°56′00″E

B、39°08′00″N/120°10′00″E

C、38°30′00″N/120°20′00″E

(2)丹东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两点连线并自B点沿39°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与海岸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A、39°47′00″N/123°30′00″E

B、39°30′00″N/123°30′00″E

(3)大连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C、D点顺序连接并自D点沿38°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与海岸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丹东市海上搜救责任区除外)。

A、39°32′00″N/121°13′30″E

B、39°32′00″N/120°04′00″E

C、39°08′00″N/120°10′00″E

D、38°30′00″N/120°20′00″E

(4)营口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C、D、E点顺序连接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40°55′00″N/121°30′00″E

B、40°13′00″N/121°30′00″E

C、40°13′00″N/121°02′00″E

D、39°32′00″N/120°04′00″E

E、39°32′00″N/121°13′30″E

(5)锦州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C、D点顺序连接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40°49′00″N/121°02′00″E

B、40°13′00″N/121°02′00″E

C、40°13′00″N/121°30′00″E 

D、40°55′00″N/121°30′00″E 

(6)葫芦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为下列A、B、C、D点顺序连接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40°00′00″N/119°56′00″E

B、39°32′00″N/120°04′00″E

C、40°13′00″N/121°02′00″E 

D、40°49′00″N/121°02′00″E

1.3.5 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保证应急反应机制高效运行。

统一指挥:各级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防应并重、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应并重: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搜救中心主任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2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1)省经委:为海上搜救行动组织调配所需物资,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2)省交通厅:负责内陆各市内河水域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承担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辽宁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5)省民政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资金保障。

(7)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的海洋水文资料;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

(8)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9)省安监局: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

(10)省环保局: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11)省气象局:负责为搜救中心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2)民航东北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13)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电路;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14)省口岸办:配合搜救中心协调口岸部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5)省外办: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6)省台办:负责海上获救台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7)大连、沈阳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18)各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19)各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救助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搜救应急行动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20)省军区、驻省军队及武警部队:按照《军队抢险条例》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2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省海上搜救中心,大连、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和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分支机构。各级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2.2.1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省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全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划定市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4)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5)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6)承担全省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7)承担全省海上油污泄漏应急和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

(8)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9)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市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承担本市海上油污泄漏应急和打击海盗接警及联络工作。

(6)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内河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内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内河水上搜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内河水上搜救预算。

(2)负责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划定内陆各市水上搜救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4)指定内陆各市内河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6)承担内陆各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7)承担内河水上油污泄漏应急工作。

(8)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9)组织内河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组织内河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完成省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辽宁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经省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单位。咨询机构应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2.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海洋部门:对海洋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海冰)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海洋灾害信息。

(3)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4)国土资源、地震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5)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2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 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2.1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Ⅰ级)

(1)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12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及海上狂涛,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 严重预警信息(Ⅱ级)

(1) 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及海上狂涛,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3 较重预警信息(Ⅲ级)

(1)热带气旋、冷高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海上巨浪、狂浪,内河风力6-7级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2.4 一般预警信息(Ⅳ级)

(1)海上风力7级、内河风力6级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2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Ⅳ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4小时发布一次;Ⅲ级预警信息应每隔12小时发布一次;Ⅱ级预警信息应每隔6小时发布一次;Ⅰ级预警信息应每隔2小时发布一次。

3.3.4 预警范围超出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4.2 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5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3.5.1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预警预防工作,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搜救责任区的预警预防工作,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

3.5.2预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接收预警信息情况,值班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等。监督检查可采取电话了解、现场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3.5.3 预警评估

各级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本搜救责任区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如发现预警预防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立即组织临时评估,及时改正缺陷,吸取教训。

3.6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和工作机制,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保证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实现资源共享。

4 险情信息处理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 (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遇险报警

4.2.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船舶报告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6)目击者或知情者。

(7)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8)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4.2.2 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3 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4.3.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4.3.2 核实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4.3.3 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4 先期处置

4.4.1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资源部门以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船舶交管系统、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4.4.2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

4.4.3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有辽宁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报信息,协助救助。

4.4.4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搜救中心,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助时,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4.5 险情信息报送

4.5.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发生Ⅲ级以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5.2 险情报告从事发地搜救中心接到遇险报警时起,到省海上搜救中心不得超过半小时,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

4.5.3 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6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2)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但不免除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负的责任,亦不影响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1.2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Ⅰ级响应时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3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原则上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对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提出的升级响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应急响应升为Ⅱ级响应。

(3)省海上搜救中心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5.1.4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原则上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省海上搜救中心对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3)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4)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2 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5.2.1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2.2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2.3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2.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

(2)专业救助单位应将部署在辽宁搜救责任区的值班待命力量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值班计划调整,应及时报告。

未经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3)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3 现场指挥行动

5.3.1 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5.3.2 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5.3.3 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5.3.4 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4 海上医疗援助

5.4.1 医疗援助的方式

省海上搜救中心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我省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指定沿海各市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5.4.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搜救责任区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向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2)应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可协调省内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参与救援,并对医疗援助行动进行指导。

(3)Ⅰ、Ⅱ级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医疗援助行动,由省海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听从统一调遣和指挥。必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

(4)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5.4.3 内河水上医疗援助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5.5 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5.5.1 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5.2 方式

由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5.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6 海上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7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7.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7.2 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7.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8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8.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8.2 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5.8.3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8.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9 信息发布

5.9.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和事件的妥善处理。

(3)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5.9.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9.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

6.2.1 搜救效果评估

(1)搜救中心负责搜救效果的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评估的原则。

(2)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 

(3)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评估报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4)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2 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搜救中心负责搜救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搜救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搜救工作的总结。

(3)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6.3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电路和备用电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维护通信设施,保证已开通的海上移动公众通信网和专用电路畅通。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以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搜救中心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5)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7.1.3 应急通信方式

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1.4 分级联系方式

各级搜救中心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中心《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

(2)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3)省海上搜救中心在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建立的应急保障队伍和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信息库。

(4)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各级搜救中心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各级搜救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搜救中心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搜救中心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搜救中心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1)省海上搜救中心每3年举行1次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1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年举行1次由成员单位和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2)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举行搜救演习。

7.4 监督检查

省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政府监督检查。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预案启动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与备案

(1)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辽宁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订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更新。

(3)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责任区海上搜救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市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制定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省交通厅批准。上述预案经批准后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4)各级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相应搜救中心的意见。

8.2.2 评审、修订与更新

(1)各级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人员以及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意见予以必要的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级搜救中心发现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3)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4)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5)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订,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3.2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3.3 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搜救中心报同级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4 对按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有关单位,由各级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另行制定。

8.3.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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