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暴潮
(一)概念
风暴潮是发生在海洋沿岸的一种严重自然灾害,风暴潮是指由强风或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对海面的作用而导致水位急剧升降的现象。这种灾害主要是由大风和高潮水位共同引起的,使局部地区猛烈增水,酿成重大灾害。风暴潮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等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台风风暴潮多见于夏秋季节台风鼎盛时期,这类风暴潮的特点是来势猛、速度快、强度大、破坏力强,凡是有台风影响的海洋沿岸地区均可能发生;温带风暴潮多发生于春秋季节,夏季也有发生,一般特点是增水过程比较平缓,增水高度低于台风风暴潮,中纬度沿海地区常会出现,以欧洲北海沿岸、美国东海岸以及我国的北方海区沿岸为多。
风暴潮灾害的轻重,除受风暴增水的大小和当地天文大潮高潮位的制约外,还取决于受灾地区的地理位置、海岸形状和海底地形、社会及经济情况,一般来说地理位置正处于海上大风的正面袭击、海岸形状呈喇叭口、海底地形较平缓、人口密度较大、经济发达的地区,所受的风暴潮灾相对来讲要严重些。
(二)成因:
通常把风暴潮分为由热带气旋引起的热带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热带风暴潮,多见于夏秋季节,其特点是来势猛、速度快、强度大、破坏力强。凡受热带气旋影响的海洋国家,沿海地区均有热带风暴潮发生。温带风暴潮,多发生在春秋季节,夏季也时有发生,其特点是水位变化稳定、持续,常见于中高纬度沿海地区。
(三)危害
与风暴潮相伴的狂风巨浪,可引起水位暴涨,堤岸决口,船舶倾覆,农田受淹,房屋被毁。风暴潮灾害的轻重,还取决于受灾地区的地理位置、海岸形状和海底地形、社会及经
济情况。一般来说,地理位置面对海上大风袭击、海岸形状呈喇叭口、海底地形较平缓、人口密度较大、经济发达的地区,风暴潮灾害较为严重。
(四)防范措施
在沿海区风暴潮观测站,加强对风暴潮水文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建立和加强对风暴潮的预警机制,提高城市防灾减灾的能力。
目前用于风暴潮预报的方法大体可分为两类:其一,经验统计预报方法;其二,数值预报方法。前者是建立风暴潮多位与气象因素(例如,海面气压、盛行风风力和风向)的相关关系。因为这类方法需要有足够长系列的观测资料而受到限制。随着现代计算机的普及,世界各国正在采用后一类方法进行风暴潮预报。它是在给定的气压场、风场(由天气数值预报实现)作用下,在合理的边界条件和初始条件下数值求解风暴潮的基本方程组,从而给出整个计算域的风暴潮位时空分布,其中包括了最具有实际预报意义的岸边风暴潮位、分布。此类方法的精度敏感于风场预报的精度。
二、海啸
(一)概念
海啸是指因某些突发事件引起的短时间内海平面的大幅度升降。大部分海啸是由海底地震引起的,由地震引起的海啸称地震海啸。水下或沿岸山崩、海底火山爆发也可能引发海啸。
(二)地震海啸形成的条件:
一是引起海啸的海底地震震源较浅,一般要小于20-50千米;震级较高,在里氏6.5级以上。
二是要有海底大面积垂直运动。
三是发生海底地震的海区要有一定的水深,尤其是横跨大洋的大海啸,一般水深都在
1 000米以上。因此,不是所有的海底地震都会引起海啸。
(三)危害
相对受灾现场讲,海啸可分为遥海啸和本地海啸两类。遥海啸是指横越大洋或从很远处传播来的海啸,也称为越洋海啸,其海啸波属于海洋长波。海啸波一旦在源地生成后,在无岛屿群或大片浅滩、浅水陆架阻挡的情况下,常可传播数千千米而能量衰减很少,可使遥远的大洋彼岸遭受海啸灾害。大多数海啸属于本地海啸,或称为局地海啸。本地海啸与地震发生地相距较近,所以海啸波抵达海岸的时间也较短,有时只几分钟,多则几十分钟。常因预警时间较短,猝不及防而造成严重灾害。
海啸的表现形式是海水陡涨,骤然形成“水墙”,伴随着隆隆巨响,瞬时能颠覆和摧毁船只,冲毁沿岸防波坝,侵入滨海陆地,吞没良田和城镇村庄,然后海水又骤然退去,或先退后涨,有时反复多次,造成生命财产巨大损失。
(四)防御措施
1、海洋地震的理论研究需要大大加强,建立起完善的预报机制。
2、加强海洋断层探测。海里需要安装大量地下探测仪,形成流动的海洋地震监测网。
3、建立完善、反应快速的应急防震体系。如果收到了海啸将登陆的预警,我们疏散人群的速度能有多快?救护和救援力量能不能及时赶到?医疗、卫生、交通和能源等等,整个城市的综合应急防灾体系是否健全?提前的预警的提前多少时间?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4、提高沿海重要建筑的抗海啸标准。如提高海塘、防潮堤抗海啸能力。
总之,目前,人类对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只能通过科学预测、自动化仪器观察(如卫星)来预防或减少它们所造成的损失。
1、加强预警。在全球范围建立海洋灾害监视监测网,实现对海洋灾害发生、发展、运行和消失的监视监测。
2、建立完备、科学的防御体系。从机构设置到运行机制,从科学观测到防范救灾都要体现有一个快速高效的防御体系。
3、提高防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防灾标准。
4、加强海洋自然灾害的宣传,提高沿海地区人们的防灾意识与自救能力。
三、海浪
概念:海浪是指由风产生的海面波动,其周期为0.5~25秒,波长为几十米至几百米,一般波高为几厘米至20m,在罕见的情况下,波高可达30m。由强烈大气扰动,如热带气旋(台风、飓风)、温带气旋和强冷空气大风等引起的海浪,在海上常能掀翻船只,摧毁海上工程和海岸工程,造成巨大灾害。这种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也有的把这种能导致发生灾害的海浪称为风暴浪或飓风浪。海浪是指由风产生的海面波动,其周期为0.5~25秒,波长为几十米至几百米,一般波高为几厘米至20m,在罕见的情况下,波高可达30m。由强烈大气扰动,如热带气旋(台风、飓风)、温带气旋和强冷空气大风等引起的海浪,在海上常能掀翻船只,摧毁海上工程和海岸工程,造成巨大灾害。这种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也有的把这种能导致发生灾害的海浪称为风暴浪或飓风浪。
目前已提出的海浪预报方法,虽能初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但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发展。当前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难:①海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现象,它的生成、发展和消衰的规律,仍是探索研究的课题。显然,海浪预报方法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这些规律的了解。②海浪预报时需要预先知道海面上的风速、风向的空间分布和变化,所以海浪预报的精度和风速、风向预报的精度密切相关。因此如何提高海上风场预报的精度,是改进海浪预报的另一个重要课题。这说明海浪预报技术的改进,依赖于天气预报技术的发展。③缺乏完善的监测系统。海浪监测可提供海浪预报时所需的初始浪场资料,可以检验预报结果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海浪监测有助于我们对海浪现象和规律的了解,有助于不断改进预报方法。但是,监测系统尚不完善,有赖于各海洋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
四、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1、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船舶的各类证书证件齐全有效,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齐全,按规定配齐船员和职务船员,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做到生产必须安全。
渔船在航行、作业、停泊、停港期间,由于违章作业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海上安全事故,船长是直接责任人。
2、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海洋渔业作业安全职责: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海洋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常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相应的船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1)专业培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对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的培训。
(2)职务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GMDSS无线电操作员、无线电话务员、电机员等。普通船员是指除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接受专业基础、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专业训练合格证”或“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涉外渔船的船员应接受涉外法规、常识教育。
职务船员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接受相关科目的专业培训,经渔港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3)渔业船舶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业训练合格证”和 “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资格凭证,未持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是渔业船员在船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凭证。
船员证书必须依法管理,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并随时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
4、渔业船舶禁止超航区作业。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航区划分为三类:
远洋航区,系指超过近海航区以外的海域。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0海里、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20海里(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沿海航区以外的海域。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海里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
5、渔业船舶严禁超风级出海。44.1千瓦(60马力)及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遇有六级风,294.1千瓦(400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七级风,441千瓦(600马力)及以下的渔业船舶遇有八级风,在港的不准出航;在海上作业的应停止作业,或驶往就近的港口避风。在渤海及其他危险海域作业时,应从严一级风级执行。441千瓦以上的大型渔业船舶,按照渔船检验部门核定的风级标准执行。
6、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渔业海难抢险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救助体系,增强救助力量,加强同海事救助等专业救助力量的联系协作,大力倡导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省领导针对抢险救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辽宁省海洋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市也建立健全了本级事故应急预案。目前,我省的渔业海难救助工作基本做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专业与辅助力量相结合,救助成效明显。
7、特大险情或者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险情或者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按系统逐级报至海洋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至指挥、副指挥。
8、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都应履行救助遇难人员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在实施救助过程中,事故现场附近或者过往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9、鼓励、支持在重点渔业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渔船船东协会,为渔民服务。通过组织渔船船东参加相互保险,共同承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并向会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增强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顺利进行。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停止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2)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3)在渔港内的航道、港地、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11、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的,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12、进出渔港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1)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3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4)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货物名称与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5)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6)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7)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8)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