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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日报   时间: 2008年08月01日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环保局共同编制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开始实施。新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要严于国家现行标准。

  此前我省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辽宁省废气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入海排放标准》,均颁布于1989年,已经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新标准从我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辽河治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控制的双重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新标准。同时,新标准也为现有企业(除造纸、糠醛、印染企业)留出了改造时间,即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为我省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有利于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及污染集中控制,并可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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