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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政府 时间: 2008年10月13日
沈阳实施乳品“合格证”工商备案制
从10月10日开始,沈阳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乳制品批次《检测报告》辖区工商所备案制度。
该《制度》规定,各乳制品代理商、配送商(批发商)根据其经营规模,须将所代理、配送的每批次奶制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在2日内送达所在地工商局消保科或工商所备案,工商所执法人员不再到乳制品经销商处检查奶制品批次《检验报告》。同时继续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制度,抽查经营者经销的乳制品是否与该批次《检验报告》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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