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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锦州市政府   时间: 2008年07月23日

锦州市公安局八项“铁律”强化队伍建设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锦州市公安机关承担的奥运安保工作也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该市公安局为强化队伍建设,特制定八项铁的纪律。

  一是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该市公安局决定、命令不认真传达贯彻,致使战时政令、警令不畅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或免职。

  二是遇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者一律停止其执行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动作迟缓、贻误战机者一律停止其执行职务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畏缩不前、临阵脱逃者一律予以开除。

  三是不执行“全体民警24小时备勤,备勤期间不得饮酒”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值班期间脱岗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若因此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一律予以开除。

  四是不落实工作责任,致使重大治安、消防、交通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排除,被上级机关检查发现并通报、曝光,给全局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加重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五是不履行法定义务,工作渎职、失职,导致战时辖区发生重大治安、消防、交通责任事故(事件),是领导的一律免职,是民警的停止执行职务,并视其责任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认真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对重大治安信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领导的一律免职,是民警的停止执行职务,并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七是不严格、规范执法,滥用权力、违法办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对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的同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八是不严格执行“五条禁令”,顶风违纪,致使队伍发生大、恶、丑案件的,在严肃处理责任人的同时,对其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并视其情节分别加重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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