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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09年6月30日前,市民购买房屋可享受更多实惠。
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对个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办理登记的转让手续费、登记手续费、房屋交易公证费等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根据文件精神,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已公布了具体有关减半收取的标准。即存量房住宅转让手续费由原来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由原来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存量房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商品房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5%;住宅登记费由原来的80元/件调整为4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由原来的550元/件调整为275元/件。
据了解,从11月20日至11月26日,全市完成二手房交易215件,成交面积达22916.24平方米,成交金额为1963万元,共免收住宅、非住宅的登记费4690元、转让手续费15187元。另外,在11月20日至26日期间,商品房成交140件,但由于这些成交的商品房购买日期全部在20日之前,所以均未享受到减半收费的优惠政策。
房屋契税全额返还
11月25日,本报刊登《关于办理个人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的通告》后,负责办理的各区财政部门咨询电话不断。记者了解到,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6月30日前,个人购买商品房、卖二手房(必须是卖旧房买新房),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数额,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个人购房者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及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缴纳契税5日后到房产所在地的城区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补贴。值得一提的是购房合同及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必须同时在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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