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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溪市政府   时间: 2008年09月04日

本溪市直机关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为进一步深化本溪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从2008年6月20日起,本溪市财政局对该市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改变了以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进行归集、支付的管理方式,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2008年6月20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余额部分。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方式:一是采购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本溪市财政通过国库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二是采购单位使用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由该市财政通过非税收入专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三是今年6月20日前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的余额部分,仍然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通过原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待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撤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四是采购单位使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采购资金,不再缴存到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而由采购单位按照授权支付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支付给供应商;五是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资金不再缴存到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而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支付给供应商。自筹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拼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先将自筹资金部分支付给供应商,再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相关手续。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增强了财政部门资金调度、宏观调控和监管控制能力,实现了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支付、集中使用,把有限的财力用了在刀刃上,并发挥出了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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